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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爐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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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細則

第 1 章 定義

1.理事會: 國際扶輪理事會。
2.社: 扶輪社。
3.扶輪章程文件: 國際扶輪章程與細則,以及模範扶輪社章程。
4.總監: 扶輪地區之地區總監。
5.社員: 扶輪社的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6.RI: 國際扶輪。
7.RIBI: 英愛國際扶輪。(RI 在大不列顛和愛爾蘭的區域管理單位)
8.扶青社: 年輕成人的社。
9.扶青社員: 扶青社的社員。
10.衛星社: 潛在社,其社員同時也為一社之社員。
11.TRF: 扶輪基金會。
12.書面: 不論傳達方式為何,得以作為紀錄之溝通。
13.年度: 自 7 月 1 日起之 12 個月。


第 2 章 國際扶輪之會員社

2.010. 申請加入國際扶輪
2.020. 社所在地方
2.030. 模範扶輪社章程
2.040. 模範扶青社章程
2.050. 吸煙
2.060. 社之合併
2.010.申請加入國際扶輪
欲加入國際扶輪之社或扶青社須向理事會申請會籍。入會申請需同時繳納理事會設定之入
會費。會員社之會籍自理事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2.010.1.新社
新社創社社員人數應至少 20 名。
2.020.社所在地方
社可在與一個或多個社在同一地方成立。主要以網路方式執行活動之社,其所在地方應為
整個世界或由該社理事會決定。
2.030.模範扶輪社章程
各社皆應採用模範扶輪社章程,包括未來對其之任何修改。
2.030.1.模範扶輪社章程之修改
各社得依照章程文件中有關修改之辦法,修改模範扶輪社章程。此等修改,自動成為該社
章程之一部分。
2.030.2.1922 年 6 月 6 日前加盟之社
所有在 1922 年 6 月 6 日以前加盟之社應採用模範扶輪社章程,但可保留在 1990 年前提
供至理事會之其他差異。差異之處應納入該社模範社章程之但書,且只可將其修改為更貼
近目前的模範社章程。
2.030.3.模範社章程之例外。
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多數票贊成後,理事會得授權免採用模範社章程以遵守當地法
律或習俗或其他特別情況,但這些條款不得與國際扶輪的章程和細則抵觸。
2.040.模範扶青社章程
理事會應制訂並得以修改模範扶青社章程。所有的扶青社應採用模範扶青社章程。此等修
改,自動成為該扶青社 章程之一部分。
2.040.1.模範扶青社章程之例外
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多數票贊成後,理事會得授權免採用某扶青社章程以遵守當地
法律或習俗或其他特別情況,但這些條款不得與國際扶輪的章程和細則抵觸。
2.050.吸煙
社員及其貴賓不應在會議或其他的扶輪活動中吸煙。
2.060.社合併
同一地區之兩個或多個社,如皆已履行其對國際扶輪在財務及其他方面之義務,且獲理事
會之同意,得自願合併。申請書必須附上各社已同意合併之證明書一份。合併後之社得在
同一地方籌組為一個或多個其他社。理事會得允許合併後之社,保留合併前之任一社之名
稱、創社日期、徽章及其他的國際扶輪的標誌。


第 3 章 退會、暫停或終止國際扶輪會籍

3.010. 社或扶青社自國際扶輪退會
3.020. 理事會懲戒、暫停、或終止社或扶青社會籍
3.030. 社或扶青社暫停會籍後之權利
3.040. 社或扶青社終止會籍後之權利
3.050. 社的重新組織
3.010.社或扶青社自國際扶輪退會
已履行對國際扶輪之財務及其他義務,並取得理事會核准之社或扶青社,得退出會籍。一
經理事會核准,立即生效。
3.020.理事會懲戒、暫停或終止社或扶青社會籍
3.020.1.暫停或終止會籍
理事會得暫停或終止有下列情況之任何社或扶青社的會籍:
(a) 不向國際扶輪繳納會費或履行其他財務上之義務者,或不向地區繳納分攤金者;
(b) 如讓盜用扶輪基金會的資金或違反其資金管理政策之社員或扶青社員繼續留在社內
者;
(c) 在用盡章程文件規定之解決方法前,以國際扶輪、扶輪基金會或地區 (包括其理
事、保管委員、職員、代理人及雇員) 為對象進行起訴或維持控訴之社或扶青社;
或讓有此等行為的社員或扶青社員繼續留在社內者;或
(d) 涉及扶輪相關青少年計畫時,未能適當處理其社員或扶青社員,遭指控違反任何青
少年保護法律之社或扶青社。
3.020.2 .因不呈報社員資訊遭暫停會籍
若社未及時向國際扶輪呈報社員變更,理事會得暫停該社會籍。
3.020.3.因喪失功能遭終止會籍
若社或扶青社不能正常運作,不能定期集會或喪失其功能,理事會得終止該社或扶青社之
會籍。但理事會須先要求總監就終止會籍之情況提出報告。
3.020.4.因缺乏社員遭終止會籍
社員人數減少至少於 6 名,如有總監要求,理事會得終止該社之會籍。
3.020.5.以正當理由遭懲戒、暫停或終止會籍
理事會只得在給予社或扶青社聽證之機會後,以正當理由對該社或扶青社執行懲戒、暫停
或終止會籍。理事會須於舉行聽證會之 30 天 前,告知社或扶青社之社長及秘書相關控訴
之事宜,以及聽證會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在聽證會,社或扶青社得由法律顧問代表出
席、而出席聽證會的總監或由總監選擇的前總監,其費用由該地區負擔。聽證會之後,理
事會得:
(a) 根據多數票之同意對該社或該扶青社予以懲戒或停權;
(b) 根據全體理事的一致通過,終止該社或改扶青社會籍。
3.020.6.暫停期間
在下列情況,理事會應恢復遭暫停之社或扶青社之會員權利:
(a) 已繳清會費或對國際扶輪之其他財務義務,或繳清對地區的分攤金;
(b) 已終止盜用扶輪基金會的資金或違反扶輪基金的資金管理政策的社員之社籍;
(d) 已適當處理其社員或扶青社員,在扶輪相關的青少年計畫中遭到違反有關青少年保
護法律之指控;
(d) 已解決所有導致暫停之問題。
若未於 6 個月內解決暫停原因,理事會得終止社或扶青社之會籍。
3.030.遭暫停會籍之社或扶青社之權利
處於國際扶輪暫停會籍狀態之社或扶青社,不得享有細則之任何權利,僅保有國際扶輪章
程之權利。
3.040.遭終止會籍之社或扶青社之權利
遭終止國際扶輪會籍之社或扶青社不得使用國際扶輪之名稱、徽章、和其他標誌,且對國
際扶輪之財產無所有權。遭終止會籍之社或扶青社應將加盟證書還給國際扶輪。
3.050.社的重新組織
對被終止會籍之社,若向國際扶輪繳納加盟費或任何所欠費用,理事會得重新組織該社或
允許在同一地方另組新社。


第 4 章 扶輪社之社員

4.010. 社員種類
4.020. 現職社員
4.030. 正在辦理轉社之社員或前社員
4.040. 禁止雙重社員
4.050. 名譽社員
4.060. 扶青社社員
4.070. 社員之多元性
4.080. 出席其他社
4.090. 社員之推薦
4.100. 社員資格之例外規定
4.010.社員種類
社有兩種社員:現職社員及名譽社員。
4.020.現職社員
凡具備國際扶輪章程第 4 章第 2 條 (a) 所列各項資格者可獲選為現職社員。
4.030.正在辦理轉社之社員或前社員
社員或前社員所屬之社,得以推薦前社員或正在辦理轉社之社員為社員。如潛在社員對另
一社欠費,則無成為社員的資格。任何社若欲准許前社員入社,應要求該潛在社員提供書
面證明,證實已繳清欠繳前社之所有欠費。轉社社員或前社員之獲准入社成為現職社員之
條件為:轉入之社收到該者所屬之原社理事會以書面證明,證實此潛在社員先前為該社社
員;並告知轉入之社,該現職或前社員是否有積欠債務。如要求後30 日內未有書面聲明
提出,將視同該社員沒有積欠。
4.040.禁止雙重社員
任何社員都不能同時:
(a) 隸屬多個社 (衛星社除外)
(b) 在同一社為名譽社員
4.050.名譽社員
社得以按照社理事會之規定遴選名譽社員,該名譽社員應:
(a) 免繳納常年社費;
(b) 無選舉權;
(c) 不得在社內擔任任何職位;
(d) 不得持有職業分類;且
(e) 有權參加社之各種集會並享有其他特權,但不得在其他社享有任何權利或特權;然
而得以不是扶輪社員之貴賓的身份訪問其他社。
凡對推行扶輪之理想有傑出服務者,以及因支持扶輪運動而被視為扶輪友人者,得被選為
名譽社員,且不限於一個社。
4.060.扶青社社員
扶青社應依理事會的決定,由年輕成人組成。
4.070.社員之多元性
各社或扶青社應致力於建立均衡且促進多元、平等和包容的社員組織。任何社或扶青社,
不論何時加盟國際扶輪,皆不得以性別、種族、膚色、信仰、國籍或性傾向為條件,或加
訂國際扶輪章程或細則並未明確規定之社員條件,對入社資格加以限制。任何與本條抵觸
之社員規定或條件均屬無效。
4.080.出席其他社
扶輪社員與扶青社員得參加其他社之例會或其他社之衛星社會議。但先前遭正當理由終止
社籍之社員,不得參加原屬社之例會或其衛星社之會議。
4.090.推薦社員
社員可向任何社推薦潛在社員。
4.100.社員資格之例外規定
社得採用不符合且優先於細則 4.010. 以及 4.030. 至 4.050. 的規定。


第 5 章 理事會

5.010. 理事會之職責
5.020. 理事會決定事項及會議紀錄之公佈
5.030. 對理事會決定事項提出上訴
5.040. 移除職員及委員會委員
5.050. 國際扶輪會議
5.060. 理事會會議
5.070. 執行委員會
5.080. 理事之任期與資格
5.090. 理事因故殘障
5.100. 理事出缺
5.010.理事會之職責
5.010.1.目的
理事會負責推進國際扶輪的目的,達成扶輪宗旨,研究並教導扶輪之基本原則,並在世界
各地保存並擴展國際扶輪的理想、道義及組織特色。
5.010.2.權力
理事會以下列方指揮並掌管國際扶輪之事務:
(a) 制定組織之政策
(b) 評估秘書長執行政策之績效
(c) 理事會應對國際扶輪所有職員、職員當選人、職員提名人及各委員會行使掌管與督
導權
(d) 執行章程、細則和伊利諾州 1986 年一般非營利法人法案,及其後之修訂賦予理事
會的其他權力。
5.010.3.策略計畫
理事會應採行策略計畫並在每屆立法會議報告策略計畫之進展。各理事應督導策略計畫在
選出該理事之地帶及配對地帶的執行。
5.020.理事會決定事項及會議紀錄之公佈
理事會會議的紀錄及決議,應在會議或決議之後 60 天內上載國際扶輪網站。除了理事會
認為機密或有專屬所有權之資料外,應將正式的會議紀錄及其全部附件提供給索取之扶輪
社員。各理事應將理事會的決定事項及相關活動,報告選出該理事之地帶及候補/配對地
帶。
5.030.對理事會之決定事項提出上訴
對理事會所決定之事項,只得依據理事會訂定之規則向立法會議代表上訴。任何社如獲得
至少 24 個其他社之同意,可於理事會決定後 4 個月內以書面向秘書長提出上訴。表示同
意的社之中,至少應有半數的社為其他地區之社。此項上訴應於社例會正式通過,並由該
社社長及秘書簽署証明之決議案形式提出。秘書長必須在受理上訴後之 90 天內舉行立法
會議代表之投票。立法會議代表只需考慮是否應維持理事會決定。但是,如該上訴於下屆
定期立法會議之前 3 個月內才送達秘書長,對於理事會決定之上訴則應呈交立法會議,
由其決定是否應該維持理事會該決定。
5.040.移除職員及委員會委員
理事會得於舉行聽證會之後,以正當之理由移除任何職員、職員當選人、職員提名人、或
委員會成員。惟這份包括指控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及舉行方式的通知書,至少應於舉行
聽證會的 60 天前提供給將被移除者,且應以面交或其他快速通訊方式送達。被控者可委
託辯護人代表出席聽證會。移除該者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理事會得享有執
行 16.060. 規定之權力。
5.050.國際扶輪會議
規劃國際年會、國際講習會及立法會議時,理事會應盡力確證沒有任何扶輪社員或扶青社
員純粹因為國籍而不得參加。
5.050.1.國際年會
理事會應按照國際扶輪章程的規定,決定召開國際年會的日期、地點及費用,並為年會進
行所有安排事項。社長應擔任主席,但也可指派其他人主持。社長可指派資格審查委員
會、選務委員會及其他所需的委員會。理事會應採用國際扶輪章程第 8 章第 3 及 4 條有
關年會代表的投票程序。
5.060.理事會會議
5.060.1.頻度、通知及舉行方式
理事會應按照其規定之時間、地點與方式舉行會議,或應社長之召集舉行會議,但必須每
年至少開會兩次。除非不必要通知的集會外,秘書長應於開會至少 30 天前將開會通知發
送給所有的理事。理事會之正式會議及任何理事之參與,得為親自出席、採用視訊會議、
網路會議、或其他通訊設備之方式。若有全體理事以書面同意,理事會得以不經召開會議
而處理各項事務。社長提名人應為理事會會議之無投票權參加者。
5.060.2.法定人數
除非國際扶輪章程及國際扶輪細則規定需更多人數表決,法定人數為理事人數之過半數。
5.060.3.年度第一次會議
下屆理事會應於國際年會閉幕後立即舉行一次會議,其時間、地點及方式由下屆社長指定
之。會議之決議必須經理事會在 6 月 30 日或其後所舉行之會議認可,或以 5.060.1 訂定
之方式認可之後方生效。
5.070.執行委員會
理事會得指定包括當然理事在內之理事 5 至 7 人組成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每年應至少
評估秘書長之績效一次,並向理事會報告其發現。理事會得授權執行委員會在理事會休會
期間執行決議,但僅限於國際扶輪的既定政策內之事宜。理事會訂定執行委員會之權限,
而此權限不得與本條款相抵觸。
5.080.理事之任期與資格
5.080.1.任期
理事任期應為2 年,其任期自當選後下一年度之 7 月 1 日開始,或至其繼任者選出為止。
5.080.2.資格
候選人必須在獲提名為理事之前曾任滿總監任期 (除非理事會決定未任滿任期亦滿足資
格),且已卸任總監職至少超過3 年。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或理事會之決定,已擔任過一完
整任期之理事者,除了任社長或社長當選人之外,不得再度任理事。
5.090.理事因故殘障
如遇理事因故殘障且無法執行職務,於理事會全體之四分之三多數票之同意,該理事須放
棄職務。
5.100.理事職位出缺
如理事職位因任何理由出缺,理事會應將出缺理事當選時被選為候補理事者選為理事,以
完成剩餘之理事任期。如候補理事因任何理由無法任職,理事會的其餘理事應從出缺理事
之同一地帶 (或該地帶之同一分區) 選出1 名理事。此項選舉應在理事會下次會議舉行,
或由社長決定的方式投票選出。


第 6 章 職員

6.010. 於國際年會選舉職員
6.020. 職員之職責
6.030. 選派副社長及財務長
6.040. 選舉秘書長及其任期
6.050. 職員之資格
6.060. 職員之任期
6.070. 撤銷前職員之身份
6.080. 社長職位出缺
6.090. 社長當選人職位出缺
6.100. 副社長或財務長職位出缺
6.110. 職員之酬勞
6.010.於國際年會選舉職員
在每年國際年會選舉之職員為國際扶輪之社長、理事和總監、以及英愛國際扶輪之社長、
社長當選人和名譽財務長。然而,若理事會認為已按照本細則遴選出這些職員,則無須進
行選舉。
6.020.職員之職責
6.020.1.社長
身為國際扶輪之最高職員,社長:
(a) 應為激勵全球社員的積極領導者;
(b) 應為理事會主席,並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
(c) 應為國際扶輪的主要發言人;
(d) 應主持所有國際年會及國際扶輪的其他國際會議;
(e) 應對秘書長提供建議;及
(f) 應負起理事會指派之其他職責。
6.020.2.社長當選人
被選為社長者,於當選後之下一年度任社長當選人及理事會的成員。社長當選人不得被選
為副社長。社長或理事會得將本細則規定或理事職責之外的其他職責,指派給社長當選
人。
6.020.3.秘書長
秘書長為國際扶輪之最高執行長。其責任為:
(a) 在理事會之指揮及掌管下負責國際扶輪的日常管理;
(b) 對社長及理事會負責,執行他們的政策,以及包括財務運作的國際扶輪的營運及行
政管理;向;
(c) 就理事會制定之政策與扶輪社員及社進行溝通;
(d) 獨自負起督導秘書處雇員;
(e) 向理事會提出年度報告,並將經由理事會批准的報告呈送國際年會;
(f) 提交理事會要求的保證金,作為其忠實執行職責之保證。
6.020.4.財務長
財務長:
(a) 應定期向秘書長取得財務資訊,並與秘書長商量國際扶輪的財務管理事項;
(b) 應向理事會及國際年會提出適當之報告;及
(c) 在本細則之規定及其身為理事會之成員的職責之外,亦得由社長或理事會指派其他
職責。
6.030.選派副社長及財務長
副社長及財務長應由下屆社長在理事會之第一次會議時,自任職第二年之理事選出,自同
年 7 月 1 日開始任職,任期1 年。
6.040.選舉秘書長及其任期
理事會應選扶輪社員為秘書長,其任期不得超過 5 年。選舉應在秘書長任期之最後一年
的 3 月 31 日以前,或職位出缺時舉行。除非理事會於選舉後訂定新的就任日期,否則新
秘書長之任期自選舉後之 7 月 1 日開始。秘書長連選得連任。
6.050.職員資格
6.050.1.一般
國際扶輪之每一位職員均應為資格完備的社員。除了秘書長外,任何當選的職員都不得為
社、地區或國際扶輪之雇員。
6.050.2.社長
社長候選人必須在獲提名為社長前曾任滿理事任期,若未完成任期者則由理事會決定是否
符合本條規定之含義。
6.060.職員之任期
除非本細則另有規定,所有職員之任期均應自 7 月 1 日開始,任期均應為1 年,或至其繼
任者選出為止。
6.070.撤銷前職員之身份
即使職員已卸任,理事會仍可基於正當理由撤銷該扶輪社員的前職員身份。經理事會決定
不再視為國際扶輪前職員的扶輪社員,無資格任職細則中規定必須身為前職員才得以任職
的任何職務。在理事會採取此行動前,應給予該扶輪社員機會,在理事會的聽證會提出不
應採取此行動之理由。撤銷個人前職員身份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6.080.社長職位出缺
如遇社長職位出缺,應由副社長接任並自其餘理事中選派一位新副社長。
6.080.1.社長與副社長職位同時出缺
如遇社長與副社長職位同時出缺,理事會應自社長當選人以外之理事選出一位新社長,並
由該新社長選派一位新副社長。
6.090.社長當選人職位出缺
6.090.1.由理事會選舉新的社長當選人
如社長當選人的職位以任何理由出缺,理事會應自該社長當選人被選時的提名委員會考慮
的候選人中,選舉一位新社長當選人。理事會應在一個月之內遞補出缺。
6.090.2.就職前夕出缺
如社長當選人職位於國際年會散會之後,但在 7 月 1 日之前出缺,此出缺應被視為於 7 月
1 日發生,並應根據 6.080. 條之規定遞補。
6.090.3.出缺意外情況
如發生本條規定未涵蓋之意外情況,由社長決定應遵守之程序。
6.100.副社長或財務長職位出缺
如副社長或財務長職位出缺,社長應選派在理事會任職第二年之理事遞補其餘任期。
6.110.職員之酬勞
理事會訂定秘書長為唯一有給職之職員。其他任何職員或社長提名人皆不得支領報酬,包
括任何感謝金、謝禮或類似報酬,但根據理事會制定之費用報支政策而獲准報支之合理、
而有單據之費用除外。


第 7 章 立法會議

7.010. 立法案種類
7.020. 立法案提案者
7.030. 支持社及地區之立法案
7.040. 主旨及效用說明
7.050. 制定案及立場聲明的截止日期
7.060. 按規定提出之制定案;有瑕疵之制定案與立場聲明
7.070. 立法案之審查
7.080. 暫定條款
7.090. 立法會議之非常會議
7.010.立法案種類
立法會議應審議制定案與立場聲明。制定案為修改章程文件之立法案。立場聲明為聲明國
際扶輪所持立場之立法案。
7.020.立法案提案者
社、地區、英愛國際扶輪之審議會或年會、立法會議或理事會得提出制定案。唯理事會得
提案立場聲明。如未先獲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會之同意,理事會不得提出有關扶輪基金會
之立法案。
7.030.支持社及地區之立法案
由社和地區所提案之制定案必須獲得該地區在地區年會、地區立法會議,或英愛國際扶輪
之地區審議會的支持。如來不及將建議制定案交付地區年會、或地區立法會議、或英愛國
際扶輪之地區審議會,該建議制定案得由地區總監交付地區內各社進行社投票。任何的社
投票應儘量按照本細則 12.050. 之程序。提交秘書長之制定案應由總監證明已獲得支持。
在每一屆立法會議,地區不得提案或支持超過5 件制定案。
7.040.主旨及效用說明
所有立法案皆應包括不超過 300 字之主旨及效用說明,以指出該立法案欲處理之問題,
並解釋立法案將如何解決之。
7.050.制定案及立場聲明的截止日期
秘書長應於立法會議前一年度之 12 月 31 日前收到制定案。理事會可將其認為緊急之制定
案及立場聲明於召開立法會議前的 12 月 31 日提出。
7.060.按規定提出之制定案;有瑕疵之制定案與立場聲明
7.060.1.按規定提出之制定案
制定案如果符合 7.020.、7.030., 7.040., 及 7.050.之規定,則為按規定提出之制定案。
7.060.2.有瑕疵之制定案
制定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有瑕疵:
(a) 有二處或多處語意不一致;
(b) 未對章程文件所有相關部份做必要之修改;
(c) 牴觸依據的法律;
(d) 修改模範扶輪社章程,卻與國際扶輪細則或國際扶輪章程相衝突
(e) 修改國際扶輪細則,卻與國際扶輪章程相衝突
(e) 不可能執行或施行。
7.060.3.有瑕疵之立場聲明
未聲明國際扶輪建議之立場者為有瑕疵之立場聲明。
7.070.立法案之審查
章程暨細則委員會應審查提交秘書長之所有立法案,並於公布之前,核可立法案之主旨及
效用說明。理事會授權該委員會代表理事會審查所有的建議立法案,如有瑕疵之處,應告
知提案者並建議適宜之修改。
7.070.1.相似之立法案
對於極為相似之立法案,理事會授權章程暨細則委員會,代表理事會向各提案者建議妥協
立法案。若提案者不同意妥協立法案,委員會得指示秘書長,將表達各相似建議案宗旨之
替代立法案轉呈立法會議。獲如此指定之妥協及替代立法案,不受既定截止日期之限制。
7.070.2.立法案不轉呈立法會議
若理事會認為立法案未按規定提出,或按規定提出但有瑕疵,則不轉呈立法會議。秘書長
應通知提案者,而提案者必須獲得三分之二的立法會議代表的同意,才能將該建議之立法
案納入立法會議審議。
7.070.3.修改立法案
立法案之修改必須由提案者於立法會議前一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呈報秘書長,除非理事會
(由章程與細則委員會代表理事會) 延長截止日期。
7.070.4.轉呈立法會議
秘書長應將所有按規定提出且無瑕疵之立法案,包括所有適時的修改,轉呈立法會議。
7.070.5.建議立法案之公佈
秘書長將於立法會議年度之 9 月 30 日前,將所有按規定提出且無瑕疵之立法案,提供每
位地區總監以及每位立法會議成員。
7.070.6.立法會議審議立法案
在召開任何親身出席的立法會議之前,代表可在獲得通知及提出意見之後,使用電子方式
表決由立法會議營運委員會按規定提出的建議立法案。此投票可為決議案會議的一部分。
如果不滿 20% 的有投票權之代表贊成某一制定案,該制定案不在下屆親身出席的立法會
議審議。如果超過 80% 的有投票權之代表贊成某一制定案,該制定案應納入,由下屆親
身出席的立法會議審議之同意議程。在下屆以親身出席的立法會議,應就同意議程、按規
定提出且無瑕疵之所有其他立法案,以及所提之任何修改案,進行審議並作成決定。
7.080.暫定條款
臨時規定將於不再適用時失效。
7.090.立法會議之非常會議
7.090.1.通知
立法會議之非常會議,應由理事會根據國際扶輪章程第 9 章第 4 條之規定召開。非常會
議及將在會中審議之立法案之通知,最遲必須於是項會議召開前 30 天發送各地區總監。
總監應通知地區內各社。
7.090.2.通過制定案
在立法會議之非常會議審議之制定案,必須獲得出席且投票代表三分之二贊成票方得通
過。
7.090.3.程序
非常會議應遵循例行立法會議採用之程序,但以下三項除外:
7.090.3.1.舉行會議之方法
非常會議得以親身出席或透過電子通訊的方法召開。
7.090.3.2.決議報告
規定於 9.150.1. 之決議報告,應於非常會議結束後7 天內傳達各社。
7.090.3.3.反對決議
社對非常會議任何決議之反對,應在秘書長傳達此項決議報告後 1 個月內提出。
7.090.4.決定生效日期
在秘書長傳達各社非常會議所作決議之報告一個月後,如各社反對此類決議之票數未達所
需之票數,則該項非常會議所作決議應立即生效。如反對之社達到所需社數,應儘量依
9.150. 之規定舉行社投票,對該決議做出最後決定。


第 8 章決議案會議

8.010. 決議案會議
8.020. 決議案
8.030. 決議案提案者
8.040. 支持社及地區之決議案
8.050. 在決議案會議審議之制定案
8.060. 決議案與制定案的截止日期
8.070. 按規定提出之決議案;有瑕疵之決議案
8.080. 提出之決議案及制定案的審查
8.090. 決議案及制定案不轉呈決議案會議
8.100. 制定案程序
8.110. 決議案之通過
8.120. 通過之決議案
8.010.決議案會議
決議案會議應每年以電子方式召開,以討論並決議任何按規定提出之決議案。
8.020.決議案
決議案為決議案會議表示之意見。
8.030.決議案提案者
社、地區、英愛國際扶輪 (RIBI) 之審議會或年會、以及理事會得提出決議案。
8.040.支持社及地區之決議案
由社和地區所提出之每一決議案必須獲得該地區在地區年會、地區立法會議或英愛國際扶
輪之地區審議會,或由地區總監儘量依 12.050 之規定執行的社投票之支持。提交秘書長
之決議案應由總監證明已獲得支持。
8.050.在決議案會議審議之制定案
決議案會議為立法會議的特別會議,因此,必須對歷史會按規定提出並確定為緊急的制定
案,進行審議及採取行動。此類緊急制定案應該限於在最近一次的立法會議後發生的情
況。
8.060.決議案與制定案的截止日期
秘書長應於決議案會議召開前一年度之 6 月 30 日前收到決議案。理事會得於決議案會議
散會前任何時候提出決議案。理事會得將緊急的制定案於決議案會議召開的前一年度之 6
月 30 日前提交至秘書長。如未先獲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會之同意,理事會不得提出有關
扶輪基金會之立法案。
8.070.按規定提出之決議案;有瑕疵之決議案
8.070.1.按規定提出之決議案
決議案如果符合 8.030.、8.040. 及 8.060. 之規定,則為按規定提出之決議案。
8.070.2.有瑕疵之決議案。
決議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有瑕疵:
(a) 要求採取行動,或表明意見,卻與章程文件之文字或精神相抵觸;
(b) 要求理事會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會,在其酌情範圍內之,採取包括行政管理或運
作管理的事宜;
(c) 要求理事會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執行已採的行動;或
(d) 不在國際扶輪計畫的架構範圍內。
8.080.提出之決議案及制定案的審查
理事會授權章程暨細則委員會代表理事會,審查所有的決議案及制定案,如有瑕疵之處,
應通知提案者。若決議案或制定案為按規定提出且無瑕疵,則委員會將其建議理事會。
8.090.決議案及制定案不轉呈決議案會議
如果理事會決定決議案或制定案未按規定提出,或雖按規定提出但有瑕疵,不得將該等提
案轉呈決議案會議,而秘書長應通知提案者。
8.100.制定案程序
任何由決議案會議通過的制定案,必須遵守 7.090.3.2. 至 7.090.4. 的程序及截止日期。
8.110.決議案之通過
決議案之通過必須有投票者之至少過半數的贊成票。
8.120.通過之決議案
決議案會議結束後一年內,理事會應將理事會對於決議案會議通過之決議所採的任何行動
通知所有總監。


第 9 章 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之成員及程序

9.010. 代表
9.020. 代表之資格
9.030. 代表之責任
9.040. 代表之任期
9.050. 由提名委員會選舉代表
9.060. 在地區年會選舉代表
9.070. 由社投票選舉代表
9.080. 報告及公布代表之姓名
9.090. 代表及候補代表無法擔任時
9.100. 資格審查
9.110. 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之職員
9.120. 立法會議營運委員會
9.130. 法定人數與投票
9.140. 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程序
9.150. 會議後程序
9.010.代表
代表為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之投票成員。每一地區應按照 9.050、9.060. 及 9.070. 選
舉代表1 名。未列地區之社應選一個地區之代表為該社之代表。
9.020.代表之資格
每位代表必須是:
(a) 其所代表之地區的社員
(b) 當選時為已任滿一屆任期之國際扶輪職員然而,如地區總監予以證明,且國際扶輪
社長同意該地區無前職員,未任滿一屆任期之地區總監或地區總監當選人之扶輪社
員亦可當選;
(c) 瞭解、符合資格、願意且有能力履行代表之任務及責任者
9.020.1.不合資格
會議之非投票成員,或者社、地區或國際扶輪之全職有薪雇員,不得擔任代表。
9.030.代表之責任
代表應:
(a) 協助社準備制定案與決議案;
(b) 在地區年會及其他地區會議討論立法案與決議案;
(c) 瞭解地區內的扶輪社員之態度:
(d) 仔細審查所有送交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之立法案及決議案,並將看法清楚的傳達
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
(e) 作為一位國際扶輪之公正立法人;
(f) 全程出席立法會議;
(g) 參加決議案會議;及
(h) 向地區內各社報告在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的審議情形。
9.040.代表之任期
代表的任期自選出代表後之年度的 7 月 1 日開始。每名代表應任職3 年或至繼任者選定並
獲得證明爲止。
9.050.由提名委員會選舉代表
代表及候補代表之選舉,應在不與本條相衝突的情況下,根據 12.030. 規定之提名委員會
程序執行。任何未採用一種方式選舉提名委員會委員之地區,應以所有前總監為提名委員
會,但前總監必須為地區內社的社員且願意並有能力服務。代表之候選人不得任此委員
會。代表應於立法會議的兩年之前的年度的 6 月 30 日前選出。
9.060.在地區年會選舉代表
9.060.1.選舉
如果地區選擇不採用提名委員會程序,可在地區年會選舉代表及候補代表,如為英愛國際
扶輪之地區則在地區審議會選舉。此選舉應於立法會議兩年之前的年度之 6 月 30 日前進
行,如為英愛國際扶輪之地區,則在立法會議兩年之前的年度的 10 月 1 日之後的地區審
議會進行。
9.060.2.推薦
地區之任何社得以推薦符合資格,且表示願意及有能力之社員為代表。社長及秘書應證明
此項提名並呈報地區總監。若提名候選人之社並非候選人之所屬社,該候選人之所屬社社
長及秘書亦須證明此提名,其提名才能被接受。
9.060.3.代表僅有1 名候選人
若僅有1 名候選人則無須投票,地區總監應宣佈該候選人為代表,並從地區內中指派1 名
合格的扶輪社員為候補代表。
9.060.4.代表及候補代表之選舉
於地區會議獲得過半數票之候選人即當選為立法會議代表並為決議案會議代表。若候選人
只有兩位,未能獲得過半數票者為候補代表,僅於正式代表不克擔任時遞補之。選舉程序
應按照 12.050. 及 12.050.1. 執行。
9.070.由社投票選舉代表
9.070.1.授權社投票
理事會得授權地區以社投票的方式選出代表及候補代表。或者,在地區年會,若有出席年
會的選舉人的過半數贊成,得以社投票的方式選出代表及候補代表。獲得地區年會贊同的
社投票應於地區年會後的下一個月內舉行。
9.070.2.推薦
地區總監應發出正式通知給地區內的社,要求推薦立法會議的代表。社長及秘書應將證明
推薦的推薦書提交給總監。若提名候選人之扶輪社並非候選人之所屬社,該候選人之所屬
社社長及秘書亦必須將同意此推薦的證明提交總監。所有的推薦必須於地區總監指定的截
止日期之前抵達總監。
9.070.3.由社投票選舉
總監應將依符合資格的候選人之姓氏的英文字母之順序排列的選票,發送給每一社。任何
候選人在地區總監規定期限內申請不欲列入選票者,其姓名不得列入選票中。各社之票數
應依 15.050.1. 規定之方式計票。總監得以指派一個委員會,依照本條之規定,舉行社投
票。
9.080.報告及公布代表之姓名
9.080.1.總監向秘書長報告
總監應於選舉完畢後立即將該地區之代表與候補代表之姓名報告秘書長。
9.080.2.向立法會議公佈代表名單
秘書長應在召開立法會議或決議案會議的至少 30 天前,向各代表公佈所有代表之名單。
9.090.代表及候補代表無法擔任時
遇有代表不能擔任時,候補代表將成為新的代表。若候補代表不能擔任代表,或沒有候補
代表時,總監得自地區的一社挑選符合資格之社員為代表。
9.100.資格審查
秘書長應證明代表的資格,但須由立法會議複審。
9.110.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之職員
立法會議之職員為主席、副主席、法規專家與秘書。主席、副主席和法規專家,應由下屆
社長在緊接立法會議的前1 年選派,並任期3 年或直到繼任者選出爲止。秘書長應向所有
社公布職員之姓名。主席與副主席為非投票成員,但得於所主持的會議遇贊成與反對票數
相同時,投決定性之一票。
9.110.1.主席
主席在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擔任主席,並須擔任在本細則及程序規則所規定,以及相關
其職位的其他任務。
9.110.2.副主委
副主席應在主席指示時或應其他情況所需,擔任會議主持人。副主席應視需要協助主席。
9.110.3.法規專家
法規專家應向主席以及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提供有關法規程序事務之建議並備諮詢。
9.110.4.秘書
秘書長應為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之秘書,或經社長核可,秘書長得另委派1 人擔任秘書
之職務。
9.110.5.章程暨細則委員會
章程暨細則委員會之主委及委員為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之非投票成員。主席將立法案及
決議案之議題分別指定給各委員進行研究,以將各議題之目的、背景及影響報告給立法會
議及決議案會議。
9.110.6.無投票權成員
社長、社長當選人、理事會其他成員,以及秘書長為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之非投票成
員。由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會選出之1 位保管委員,亦為出席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非投
票成員。
9.110.7.不分區代表
不分區代表為立法會議非投票成員,人數以3 名為限,由社長指派。不分區代表應服從
立法會議主席之指示。立法案公佈之後,立法會議主席分配立法案給每位不分區代表。每
位不分區代表應對被分配之立法案進行研究,並準備協助討論,以將未充分在辯論中解決
之意見,通告立法會議。
9.120.立法會議營運委員會
立法會議營運委員會之主委由立法會議主席擔任,成員包括立主席、副主席及章程暨細則
委員會委員。營運委員會應向立法 會議建議應採用之程序規則及立法案之審議順序。對
營運委員會或立法會議發現之任何立法案或修改案的瑕疵,該委員會得以進行起草修改案
或改正修改案之瑕疵。營運委員會應對細則及模範扶輪社章程進行相關的修改,以使立法
會議通過之制定案徹底發揮效果,並應準備向立法會議提出有關相關修改之處的報告。
9.130.法定人數與投票
法定人數為立法會議或決議案會議之二分之一的投票成員。每一投票成員對於提付表決之
每一議題,可投一票。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不允許以委任狀投票。
9.140.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之程序
9.140.1.程序規則
立法會議營運委員會應向立法會議建議應採用之程序規則,並通過決議案會議應採用之程
序規則。每屆立法會議可為進行審議採用程序規則。此等規則不得與細則衝突,並至此後
之立法會議採行新規則為止。
9.140.2.上訴
立法會議可對主席所作之任何決定提出上訴。立法會議需有過半數贊成票才能推翻主席之
決定。
9.150.會議後程序
9.150.1.報告
立法會議或決議案會議結束後10 天內,主席應向秘書長提出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所作
之決議報告。秘書長應於立法會議或決議案會議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將各會議通過的所有
立法案或決議案決議報告發送給各社。該報告應附上任何社可記錄其反對意見之表決票。
9.150.2.反對立法會議之決議
社可針對立法會議通過之任何立法案提出反對。各社應在表決票寄出後,至少有兩個月的
時間提出反對。記錄反對的表決票應由社長簽名證明,並於所指定的截止日前寄達秘書
長。秘書長應進行審查和計算,並在扶輪網站發表票數。
9.150.3.立法會議之決議暫停生效
如社對立法案之反對票達有權投票數之至少百分之五時,該項立法會議之決議應暫停生
效。
9.150.4.社投票
任何社皆可針對暫停之決議進行投票。秘書長應於暫停生效之後1 個月內印製並分發選票
給每一社。選票上所提之問題為:是否維持暫停生效之立法案。各社之票數應依
15.050.1. 規定之方式計票。選票應由社長簽署證明,並於選票上註明的截止日期之前寄
達秘書長,以供各社至少有兩個月的時間投票。
9.150.5.選務委員會會議
社長應任命選務委員會,並在投票截止日的兩個星期內,指定計票的時間、場所及方法。
選務委員會應於委員會會議結束後5 天內,將投票結果報告秘書長。
9.150.6.投票結果
如有權投票之社的過半數反對立法會議採納之決議,該決議將自暫停生效日期起失效。否
則,遭暫停生效之決議應視同未發生暫停生效,而予以正式生效。
9.150.7.決議之生效日期
於立法會議或決議案會議採納之立法案或決議案,,除非依據 9.150.3. 之規定暫停生效,
否則於會議結束後之 7 月 1 日起生效。


第 10 章 社長之提名與選舉

10.010. 社長之提名
10.020. 社長提名委員會
10.030. 選舉社長提名委員會委員
10.040. 委員會程序
10.050. 委員會提名
10.060. 委員會報告
10.070. 社增額提名
10.080. 10.070. 未規定之事宜
10.090. 社投票程序
10.010.社長之提名
前社長或現任理事均不得被提名為社長。
10.020.社長提名委員會
10.020.1.構成
社長提名委員會由 34 個地帶,依照下列方法選出的 17 名委員構成:
(a) 在偶數年,奇數地帶選出一位提名委員;
(b) 在奇數年,偶數地帶選出一位委提名員。
10.020.2.英愛國際扶輪委員
完全位於英愛國際扶輪內之地帶,應依據英愛國際扶輪審議會決定之方式及時間以社投票
方式選出其委員。英愛國際扶輪秘書長應向國際扶輪秘書長證實委員之姓名。
10.020.3.資格
提名委員會之每位委員:
(a) 應為其當選地帶之社的社員;
(b) 不得為社長、社長當選人及任何前社長;及
(c) 選舉時應為國際扶輪之前理事。若該地帶無前理事可被選為或委派為提名委員會委
員,則擔任過本細則第 17 章所規定的委員會委員或任職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至少1
年的前總監,有資格被選或被委派為委員。
10.030.選舉社長提名委員會委員
10.030.1.通知合格候選人
在 3 月 1 日至 15 日期間,秘書長應詢問所有有資格之前理事,是否有意擔任提名委員會
委員。有意願且能夠擔任提名委員會者必須於 4 月 15 日前通知秘書長。
10.030.2.地帶僅有一位前理事符合資格
如地帶僅有一位合格之前理事願意且能夠擔任社長提名委員會委員,社長應宣佈該前理事
為該地帶之委員。
10.030.3.地帶有兩位以上之前任理事有資格。
若有兩位或以上合格之前任理事願意且能夠參與社長提名委員會,則應以社投票方式選出
委員及候補委員。
10.030.3.1.社投票程序
秘書長應準備單一移讓選票,並按英文字母的順序列出所有具資格之前任理事的姓名。秘
書長應於 5 月 15 日之前,將包括每位前理事之相片和資歷的選票一份,發送地帶內各
社。選投後之選票應在 6 月 15 日前交還在世界總部秘書處的秘書長。各社之票數應依
15.050.1. 規定之方式計票。
10.030.4.選務委員會會議
選務委員會應由社長指派,並於社長指定之時間、地點及方式開會檢查並計票。此項會議
應於 6 月 25 日之前舉行。選務委員會應於委員會會議之後5 天內,將投票結果向秘書長
提出報告。
10.030.5.宣佈委員和候補委員
獲得過半數票之候選人將當選提名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獲得次多選票者,當選為委員會之
候補委員,只於當選之委員不能執行職務時替代之。有必要時,委員及候補委員之投票程
序應把第二次及以下次之選擇列入考慮。遇有候選人之得票相等,委員及候補委員應由理
事會指定。
10.030.6.出缺
委員出缺時,應由該地帶,於 1 月 1 日時具備委員資格且有意願及能力擔任職務的最新前
理事任社長提名委員會委員。
10.030.7.任期
委員之1 年任期應於委員當選之曆年 7 月 1 日開始。遇有候補委員替代委員之情況,應為
委員的所餘任期中代行任務。
10.030.8.細則未規定之出缺情況
委員出缺,但未明訂於本條規定,理事會應另行指派委員遞補,並以由同一地帶之各社中
指派為佳。
10.040.委員會程序
10.040.1.通知委員會委員之名單
秘書長應於委員會委員選出之1 個月內將提名委員會名單通知理事會及各社。
10.040.2.推選主委
委員會應於委員會召開時自委員中推選一人為主委。
10.040.3.向委員會提出名單
秘書長應在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15 日之間,通知所有有資格之扶輪社員,詢問其是否願
意被考慮提名為社長。通知秘書長有意願參選之截止日期為 6 月 15 日。提名委員會對未
在 6 月 15 日前回覆秘書長之扶輪社員,將不予以考慮。秘書長應將有意任職者之名單,
於召開提名委員會之至少一個星期前,轉送該委員會及索取名單之任何扶輪社員。
10.050.委員會提名
10.050.1.最有資格之扶輪社員
委員會應集會,並從已表示願意擔任社長之前理事名單中,選出最有資格之扶輪社員為社
長提名人,不論其居住國為何,均得提名。但是,委員會不得連續兩年提名出身同一國或
居住同一國的候選人。
10.050.2.委員會會議
委員會應於每年 8 月 15 日前,在理事會指定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召開會議。並且應提供
所有候選人,依照理事會所訂之程序接受委員會面談之機會。
10.050.3.法定人數與投票
委員會應以委員12 名為法定人數。委員會所有事務之處理需有過半數之贊成票,惟推選
社長提名人時需有至少10 名委員投票贊同。
10.050.4.社長提名人辭職及重新選舉之程序
如委員會所推選之社長提名人不能擔任此職或向社長提出辭呈,該提名人應喪失於該年度
被提名或當選為社長之資格。社長應通知委員會主委,而委員會應採下列程序推選另一位
符合資格之扶輪社員為社長提名人。
10.050.4.1.委員會程序
主委獲得授權立即採取程序。社長決定會議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10.050.4.2.挑戰候選人
如遇委員會需選舉另一提名人之情況,理事會應給予各社合理之一段時間提出挑戰候選
人。挑戰提名應遵守 10.070. 之規定,但關於指定申請挑戰之截止日期不在此限。
10.050.4.3.細則未規定之突發情況
如遇未預見的突發情況,理事會應決定必須遵守之程序。
10.060.委員會報告
委員會報告應各社為對象,而主委應於委員會散會之後10 天內將報告呈報秘書長。秘書
長在收到報告後 30 天之內,應將報告發送至每個社。
10.070.社增額提名
除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外,亦可依下列方式挑戰:
10.070.1.先前被考慮過並同意之候選人
任何社均得藉由其通過之決議,將1 位已根據 10.040.3. 通知秘書長有意被考慮提名社長
之合格扶輪社員,建議為挑戰候選人 此項決議必須經由在地區年會或透過執行社投票,
獲得同一地區至少過半數社之同意。總監必須向秘書長證明同意。此項決議必須附帶挑戰
候選人之書面聲明,表示同意將其意願提交各社,以請求支持。上述各項規定必須於 9
月 15 日前抵達秘書長。
10.070.2.向各社通知挑戰候選人
9 月 15 日之後,秘書長應將所有建議的挑戰候選人姓名通知各社,並提供用於表達支持
的表格。
10.070.3.無挑戰候選人
如沒有任何社建議挑戰候選人,社長得宣佈提名委員會所提之提名人為社長提名人。
10.070.4.支持挑戰候選人
在 11 月 1 日時,若挑戰候選人獲得國際扶輪會員社之百分之一的社的支持。(會員社的總
數應基於最近一次的社繳費通知),且其中至少一半的會員社為不屬於挑戰候選人所屬地
帶之外的社,則應依據 10.090. 之規定進行挑戰候選人及提名委員會所選的提名人之間之
投票。若挑戰候選人未能於 11 月 1 日之前獲得規定的支持,社長應宣佈委員會所選的提
名人為社長提名人。
10.070.5.支持之確認
依 10.090.1. 之規定設立之選務委員會,應確認、計算、証明各社寄回之支持表格,並向
社長報告。若該委員會發現有足夠的表格支持挑戰候選人,但有充分的理由懷疑此等表格
之真實性時,委員會應通知社長,由社長召開選舉審查委員會以決定此等表格是否有效。
經決定後,選務委員會應向社長報告。
10.080.10.070. 未規定之事宜
遇有未規定於 10.070. 之意外情況發生時,理事會應決定必須採取的措施。
10.090.社投票程序
依 10.070. 之規定之以社投票選舉社長的程序如下:
10.090.1.選務委員會
社長應任命選務委員會督導選票之準備、收回、及計算選票。
10.090.2.選票規格
選務委員會準備單一移讓選票。選票應按英文字母之順序,將所有候選人的姓名列在提名
委員會所選之候選人之後。提名委員會所選之候選人姓名應在選票上清楚指明。
10.090.3.發送選票
選務委員會應將選票在 1 月 1 日之前發送至各社,清楚說明必須將選投完整的選票在 2 月
15 日之前交還給世界總部的選務委員會。選票應附候選人之相片與資歷。
10.090.4.社投票
各社之票數應依 15.050.1. 規定之方式計票。
10.090.5.選務委員會會議
選務委員會必須遵照社長決定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在 2 月 20 日之前召開會議。該委員
會應審查並計算選票。選務委員會應在會議結束5 天之內向秘書長呈報選舉結果。
10.090.6.計票
得到過半選票之候選人,應宣佈為社長當選人。必要時,投票結果應考慮第二次及其後次
之選擇。
10.090.7.宣佈社長當選人
社長應在 2 月25 日之前宣佈社長當選人之姓名。
10.090.8.票數相等
如遇票數相等之情形,應宣佈提名委員會提名之候選人為社長當選人。如果獲得同等票數
者中無提名委員會提名之候選人,理事會應從中選擇一位為社長當選人。


第 11 章 理事之提名與選舉

11.010. 地帶提名理事
11.020. 提名委員會選舉理事提名人及理事候補提名人
11.030. 社投票程序
11.040. 英愛國際扶輪職員之提名
11.010.地帶提名理事
理事由地帶提名。
11.010.1.地帶數
根據理事會的決定,全世界分成 34 個地帶,每一地帶的扶輪社員人數大約相等。
11.010.2.提名時程
每個地帶應根據理事會決定之時程,自地帶中之社的社員中,每4 年提名一人為理事。
11.010.3.定期檢討地帶疆界
理事會應該至少每8 年全面檢討地帶之組成一次,以維持各地帶之扶輪社員人數大約相
等。如有必要,理事會亦得為同樣的目的進行期中檢討。
11.010.4.調整地帶
理事會得重新調整地帶。
11.010.5.地帶之分區
為了能依據大致相同的扶輪社員人數並按照理事會指定的時程,以在地帶內由各分區推出
人選輪流擔任國際扶輪理事,理事會得於地帶內成立、修改、或廢除分區。
11.010.6.英愛國際扶輪地帶之理事
選自完全在英愛國際扶輪之內的地帶或地帶之分區的理事,應由該地帶或該地帶之分區之
各社,依英愛國際扶輪審議會決定之形式與時間,以社投票提名。英愛國際扶輪秘書應向
秘書長呈報證明該提名人之姓名。
11.020.提名委員會選舉理事提名人及理事候補提名人
11.020.1.提名委員會程序之一般規定
理事提名人及候補提名人之選舉,除非完全在英愛國際扶輪内之地帶或地帶之分區之外,
應以提名委員會程序行之。儘管任何細則規定或非正式協定限定可提名候選人的地帶或區
域,提名委員會應由整個地帶選出,但含有英愛國際扶輪地區以及非英愛國際扶輪地區之
地帶除外。但是,如果地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分區,除非該地帶内所有地區之過半數,
經由各自地區年會決議皆同意自整個地帶選出理事,否則提名委員會應只從被提名的理事
所屬的分區的各地區選出理事提名人及候補提名人。決定本決議之程序,由理事會決定。
為了使選舉提名委員會的協議生效,必須有地區總監於選舉年度之前一年的 3 月 1 日之前
向秘書長報備。如構成地帶之地區有所改變,此種協議將失效。除此之外,除非該地帶之
過半數地區,在地區年會通過退出協議之決議,並由地區總監向秘書長呈報,否則該協議
應維持有效。
11.020.2.包括英愛國際扶輪內之分區和英愛國際扶輪外之分區的地帶的提名委員會程序
若地帶包括完全在英愛國際扶輪內之分區和英愛國際扶輪外之分區,理事提名人及候補提
名人應依據英愛國際扶輪外之分區的提名委員會程序選出。不在英愛國際扶輪內之分區的
提名委員會應從該分區選出。
11.020.3.提名委員會之委員
提名委員會之委員,應依照規定,由地帶內的每一個地區或者社所選之分區內的每一個地
區,各選1 名社員組成。各委員應於選舉時為前總監,而現為相關之地帶或分區內之一個
社之社員。委員之任期為1 年。理事及前理事均不得為理事提名委員會委員。任何扶輪社
員不得任提名委員會委員超過兩次。每位委員有1 票之投票權。
11.020.4.選舉
除11.020.9.、11.020.10.、11.020.11.另有規定外,提名委員會之委員及候補委員應在進
行提名之前一年度的地區年會上選出。社若要參加地區投票選舉理事提名委員會的委員及
候補委員,該社應必須繳清該扶輪年度的地區分攤金,而對地區無欠債。社的財務狀況由
總監決定。
11.020.5.推薦
地區之任何一社,得推薦該社符合資格之社員一名為提名委員會委員,但需該社員表示有
意願並有能力擔任此職務。社應以書面證明提名,且應包括該社社長及秘書之簽名。此項
提名應轉呈地區總監,再由地區總監在地區年會中提交各社選舉人選舉之。各社必須指定
一名選擧人投該社擁有的所有票數。擁有多於1 票投票權之社,必須將所有選票投給同一
候選人。如採用或必須使用單一移讓票制從3 名或更多名候選人中挑選,擁有多於1 票投
票權之社必須把所有選票投給同一選擇順序之候選人。
11.020.6.委員及候補委員
獲得過半數票之候選人將當選提名委員會委員。獲得次高票者為候補委員,候補委員只能
在委員無法出任時遞補。
11.020.7.候選人獲宣佈為提名委員會委員
如在地區中僅有1 位提名人時,則無須投票。總監應宣佈該提名人為提名委員會委員。
11.020.8.委員及候補委員無法出任
如委員及候補委員皆無法出任,總監應指定該地區內之社之合格社員擔任提名委員會委
員。
11.020.9.根據提名委員會程序選出委員
提名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可在不牴觸本條的情況下,根據 12.030.1. 規定之提名委員
會程序選出。任何未採用一種方式選舉提名委員會委員之地區,應以所有前總監為提名委
員會,但前總監必須為地區內社的社員且願意並有能力服務。委員候選人無資格任委員會
的委員。
11.020.10.社投票選舉提名委員會委員
在某些情況之下,理事會得以授權地區以社投票方式選舉提名委員會之委員及候補委員。
總監應發送一份提名公告給地區每一社。各社之提名,應經社長及秘書簽署之書面提出。
提名證書須於地區總監指定之截止日抵達總監。地區總監應將姓名依英文字母之順序排列
的選票發送各社。如候選人在地區總監規定之期限內,要求免列入選票,則不列入選票
中。各社之票數應依 15.050.1. 規定之方式計票。地區總監得指派委員會辦理社投票事
宜。
11.020.11.社投票選舉
如經出席地區年會並投票之選舉人過半數票贊成,得以採社投票之方式選舉提名委員及候
補委員。社投票應根據 11.020.10. 之規定辦理,並應於當年度之 5 月 15 日前完成。
11.020.12.向秘書長報告當選之委員
總監應向秘書長報告委員及候補委員之姓名。在 6 月 1 日之後報告姓名者,不得擔任提名
委員會委員。
11.020.13.未在 11.020 規定之意外情況
對於未規定於此條之意外情況,應由理事會決定應採之程序。
11.020.14.指定召集人、會議時間與地點、選舉主席
理事會,應在提名理事及候補理事年度之前一年度的 6 月 15 日前,指派提名委員會委員
之委員1 人為召集人。理事會亦應指定委員會會議之地點。除非獲得理事會授權,提名委
員會會議必須在 9 月 15 日至 10 月 15 日之間舉行。委員會開會時,應互選1 人為主席。
11.020.15.各社向委員會之建議
秘書長應於 7 月1 日前,將組成提名委員會者之名單通知該地帶或分區內各社,並邀請提
交對理事人選之建議,並提供召集人之地址。各社提交提名委員會之建議應採用理事會規
定之表格,並包括所建議的候選人之照片以及有關候選人在扶輪及其他活動之資歷及資
訊。上述資料必須在 9 月 1 日之前送交給召集人。
11.020.16.委員會提名
提名委員會所選出之理事提名人及候補提名人,必須自地帶或該地帶之分區內之社所建議
之社員選出。若提議人選未達3 名,
委員會可將該地帶或該地帶之分區之其他合格社員列入提名考慮。提名委員會的責任在於
提名最具資格的人選。
11.020.17.提名委員會會議
提名委員會應在下一個 9 月中於理事會決定之時間、地點召開會議。委員會以過半數之
委員數為法定人數,而所有事務之處理均需過半數票通過,但選舉理事提名人時除外。理
事提名人及候補提名人,應至少獲得 60% 之委員的贊成票。提名委員會之主席,只可於
選舉理事提名人及候補提名人時,或贊同與反對票的票數相等時參與投票。
11.020.18.委員會未能選出提名人
如提名委員會未能以至少 60% 以上委員之贊成票選出理事提名人,則應以社投票方式選
舉理事提名人。社投票應依照 11.030. 規定之程序,並包括推薦給提名委員會考慮之所有
候選人之姓名。
11.020.19.委員會選舉結果報告
委員會應於會後10 天內向秘書長呈報委員會所提名之理事及候補理事。秘書長應於 10
月 30 日以前,將提名委員會之選舉結果,通知該地帶或分區內之各社。
11.020.20.提名人無法出任
如提名委員會選出之理事提名人不能任職時,則候補提名人應自動成為出任之理事提名
人。
11.020.21.建議挑戰候選人
地帶或地帶分區內之任何社都得建議挑戰候選人。挑戰候選人,必須為其名已被建議給提
名委員會者。挑戰候選人的姓名,應透過該社於例會所採的決議提交。決議必須獲所在地
區內過半數之社同意,若地區屬於兩個地帶以上,則應獲得該地區內同屬提名理事之地帶
的多數社同意。此項同意應在地區年會或透過社投票決定。此項同意必須由該地區之總監
向秘書長證實。此項決議須包括挑戰候選人表達出任的意願及能力、具體的資歷資料 (填
妥於理事會規定之表格上) 及最近的照片一張。此程序必須於該年度的 12 月 1 日之前完
成,否則挑戰候選人無資格挑戰選舉。
11.020.22.宣佈理事提名人、社投票選舉
如至 12 月 1 日仍無合格之挑戰候選人,則社長應宣佈提名委員會所選之提名人為該地帶
之理事提名人。應在 12 月 15 日之前宣佈。如在 12 月 1 日之前,秘書長自挑戰候選人受
到必要文件,則應照 11.030. 規定之社投票,自社所建議之挑戰候選人以及提名委員會所
選之提名人中,選舉一位理事提名人。
11.030.社投票程序
遇有按照 11.020. 規定採用社投票方法選舉理事候選人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11.030.1.投票
地帶內之所有社應參加投票,但必須依11.020.1.或11.020.2.之規定,自某一分區內之地
區選舉提名委員會委員之地帶除外。在如此的地帶,唯有應提名國際扶輪理事之分區內各
社可參加社投票。
11.030.2.選票規格
秘書長應準備單一移讓選票。每份選票應包括理事會規定之表格:
(a) 選票上應清楚印有提名委員會選出的候選人名;
(b) 將以英文字母順序排列的挑戰候選人之姓名,印在提名委員會所選之候選姓名之
後;及
(c) 候選人之照片及履歷聲明,應由建議該候選人之社提供。
11.030.3.選票收回之截止日期
秘書長應在 12 月 31 日前將附有候選人照片及簡歷說明之選票一併送達地帶或分區之每一
社。發送選票時應附帶說明,在圈選選票後,應在 2 月 1 日前寄還給秘書處世界總部之秘
書長。
11.030.4.社投票
各社之票數應依 15.050.1. 規定之方式計票。
11.030.5.選務委員會
社長應指派一個選務委員會,以審查並計算票數。選務委員會必須遵照社長決定之時間、
地點及方式,在 2 月 5 日之前開會。選務委員會應在會議結束5 天內向秘書長證實選舉
結果。
11.030.6.計算選票
理事候選人獲得所投選票過半數者應被宣佈為提名人。為了選出候補理事,選票之計算應
考慮下一次以及其後的優先選擇。
11.030.7.宣佈理事提名人
社長應於2 月 10 日之前,宣佈選出之理事提名人姓名。
11.030.8.票數相等
如遇理事提名人所得票數相同時,應再度舉辦社投票。秘書長準備並發送之選票,應包括
第一次社投票中得同數票之理事候選人之姓名、資歷及照片。選票和其他資料應於 2 月
15 日之前,發送給該地帶或分區內之各社,並附說明,指示在 4 月 1 日以前將圈選後之
選票送回給世界總部秘書長。選務委員會必須遵照社長決定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在 4
月5 日之前開會。選務委員會應在會議結束5 天之內向秘書長呈報選舉結果。社長應於 4
月 10 日之前將當選之理事提名人通知該地帶內所有社。
11.030.9.延期
理事會,得以改變本節所規定之適用於社的截止日期。
11.040.英愛國際扶輪職員之提名
英愛國際扶輪之社長,社長當選人及名譽財務長之提名人應依據英愛國際扶輪細則選舉、推
薦及提名。


第 12 章 總監之提名與選舉

12.010. 選舉總監提名人
12.020. 選舉總監之程序
12.030. 提名委員會程序
12.040. 社投票選舉總監
12.050. 社投票程序
12.060. 地區年會選舉總監
12.070. 呈報總監提名人
12.080. 拒絕或暫停總監提名人
12.090. 總監提名人及總監當選人出缺
12.010.選舉總監提名人
地區應於地區總監就職之前 24 個月至 36 個月選出總監提名人。該者於當選時即成為總監
提名指定人,並於就任總監之兩年前的 7 月 1 日成為總監提名人。理事會在良好且充分理由
之下有權延長本條之日期。若根據細則 6.010 條的規定而需要舉行選舉,總監提名人將在出
席國際講習會之年度之前舉行的國際年會膺選為總監當選人。
12.020.總選舉監之程序
除了英愛國際扶輪之各地區外,地區應依據出席地區年會且投票之扶輪社選舉人過半數票所
通過之決議,以下列3 項程序之一決定總監提名指定人:
(a) 提名委員會;
(b) 社投票;或
(c) 地區年會。
如地區未於 7 月 1 日前決定程序,地區應採用提名委員會程序。地區必須遵守其所選之選舉
方法的下列所有程序規定。為了參加地區投票選舉總監提名人,社必須繳清進行投票的扶輪
年度的地區分攤金,而對地區無欠債。社的財務狀況由總監決定。
12.030.提名委員會程序
12.030.1.總監提名委員會
採用提名委員會程序之地區,該委員會應尋找並建議最有資格之總監提名人候選人。委員會
之權限,包括選舉委員的方法,應由出席地區年會之選舉人的過半數通過之決議決定。此權
限不可與細則相抵觸。
12.030.2.未能選出提名委員會委員
任何採用提名委員會的程序,但未能選出提名委員會委員之地區,應選最近的5 名前總監
(必須仍為該地區之一社的社員)組成提名委員會。經由此方式組成之委員會應依 12.030.
之規定行事。如前地區總監人數不足5 人時,國際扶輪社長得任命該地區其他社員以湊足5
人之委員會。
12.030.3.社推薦地區總監
總監應邀請各社提出總監提名之建議,並在提交建議截止日的至少2 個月前邀請。推薦
書應在推薦該候選人之社例會通過,並將以社秘書證明的決議案方式提交。社只能建議其
社員1 名。
12.030.4.委員會提名最有資格之扶輪社員
委員會應提名最具總監職之資格且能任職之扶輪社員,但不應限於由地區內各社所建議之
社員。
12.030.5.通知提名
提名委員會主委應在提名委員會散會後 24 小時內,通知地區總監該委員會所選出之候選
人。在收到通知後3 天內,總監應以書面將提名人之姓名及所屬社名通知各社。
12.030.6.委員會未能選出提名人
如提名委員會無法選出1 名候選人,應依 12.050. 規定以社投票或依 15.050. 之規定在地
區年會選出總監提名人。不論依何種方式,只有建議給提名委員會提名之候選人可參選。
12.030.7.挑戰候選人
,地區內任何社如在該年度開始時已成立至少一年,亦得推薦1 名挑戰候選人參選地區總
監提名人,但候選人必須是該社已向提名委員會建議的候選人。在該年度開始時成立尚未
滿一年之社,可建議一名挑戰候選人,但該候選人必須為該社之社員, 且必須是已經按
規定向提名委員會建議此挑戰之候選人。挑戰候選人之姓名應以在例會通過之決議案方式
提出,並於地區總監決定之日期前向地區總監提出此項決議。此日期應在通知選舉總監提
名人之後 14 天內。
12.030.8.贊同挑戰
總監應依照國際扶輪規定之格式,通知各社有挑戰候選人,並徵詢是否有任何社贊同此項
挑戰。社必須在例會通過決議贊同挑戰,並將決議在總監訂定的日期前呈交總監。有效之
挑戰需要取得下列兩項之一之贊同:
(a) 其他 10 個社;或
(b) 社總數的 20%
上述之社皆須於該年度開始時已在該地區成立至少一年,並以上述兩項選擇中較多贊同者
為準。1 個社只能贊同1 名挑戰候選人。
12.030.9.挑戰提名
總監應在截止日期後7 天內,通知地區內各社已有合規的挑戰候選人。該通知應包括各挑
戰候選人之姓名及資歷、提出挑戰及贊同之社名,並說明,如果在總監通知後 30 天內挑
戰仍然有效,則將以社投票或在地區年會投票表決。
12.030.10.無有效的挑戰候選人
如無有效的挑戰候選人,總監應立即宣佈地區提名委員會選出之候選人為總監提名人。總
監應於其後 15 天之內將該提名人通知地區內各社。
12.040.社投票選舉總監
總監應發送正式的通知給各社,徵求推薦總監提名。所有推薦應以書面行之,由社長及秘
書簽署,在截止日前抵達總監。截止日期應為至少在發出正式通知之1 個月後。社應僅推
薦其社員1 人。如社推薦之候選人僅有1 人,則無須投票,總監應宣佈此候選人為總監提
名人。如有2 名或更多位候選人時,總監應將每位候選人之姓名及資歷通知地區內各
社,並告知將以社投票的方式選出總監提名人。
12.050.社投票程序
總監應發送單一移讓選票至各社,選票上將候選人的姓名依英文字母順序排列。但若為挑
戰用選票,則應將地區提名委員會所選之候選人列於最先。總監應將此項由選務委員會所
有委員簽名之選票發送各社,並說明須將已圈選之選票於地區總監規定之日期前寄回總
監。寄回日期應在總監將選票發送給各社後 15 天至 30 天之間。
12.050.1.社投票
各社之投票數應依 15.050.1. 規定之方式,根據 7 月 1 日的社繳款通知決定。如社有超過
一票之投票權,該社應將所有選票投給同一候選人。獲得社投票通過之候選人應由該社秘
書及社長證明並轉呈總監。
12.050.2.選務委員會
總監應公佈計算選票之地點、日期、及時間,並應指派由3 人組成之選務委員會。驗票
及計票應分開執行。委員會應安排維護選票秘密之措施,供候選人或其代表在場觀察計票
過程。
12.050.3.選務委員會之報告
一旦選務委員會確定某候選人已獲過半數選票,則應立即將投票結果報告總監,包括各候
選人所獲之票數。獲得過半數選票之候選人,應被宣佈當選為總監提名人。如遇票數同等
之情形,應宣佈該提名委員會提出之候選人為社長當選人。如票數同等之2 名候選人皆
非提名委員會之提名人,總監應從2 者中挑選其中1 人為總監提名人。地區總監應將投票
結果立刻通知候選人及各社。選務委員會應在總監通知各候選人及各社之後保留所有選票
15 天。在此期間,選票應開放給任何扶輪社檢查。選務委員會主委應於上述 15 天結束之
後銷毀選票。
12.060.地區年會選舉總監
若地區選擇在地區年會選出總監提名人,總監應邀請社推薦提名。地區年會之徵求推薦提
名及選票,應儘可能符合社投票之規定。擁有超過1 票投票權之社的所持票數,唯有在該
社將所持票數投給同一候選人時才算入。各社必須指定1 名選擧人投該社擁有的所有票
數。
12.070.呈報總監提名人
總監應在宣佈提名人之後 10 天內向秘書長呈報地區總監提名人之姓名。
12.080.拒絕或暫停總監提名人
12.080.1.資格不符
如總監提名人之資格及條件不符合規定,秘書長應予拒絕且不得呈送國際年會選舉,但依
16.010. 及 16.020. 之規定經理事會准許者除外。
12.080.2.暫停提名
理事會若認為該總監提名人不能夠達成職責時,理事會得暫停該項提名。理事會應將暫停
提名一事,通知地區總監與提名人,使提名人有機會向理事會提供其他資料。理事會經考
量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提名人所交之資料之後,得以三分之二票數決定是否拒絕其提名或
撤回暫停提名。
12.080.3.拒絕提名
若此提名遭到拒絕,秘書長應將此決定通知總監。秘書長應說明拒絕之理由,而總監應轉
告總監提名人。如時間許可,地區應按照本細則之規定辦理社投票以另選一名總監提名
人。否則此提名人應按照 12.090. 之規定當選。
12.090.總監提名人及總監當選人出缺
遇有地區無法選出總監提名人,或有提名人資格不符或無法或不願意擔當任務,而在國際
年會選舉職員之前,或在國際講習會前至少3 個月前,未能另外選出提名人時,總監應
依 12.020. 之規定重啟提名程序。不論是在何種情況之下,理事會應選出以如此方式提名
之社員為總監當選人。如果總監當選人或總監提名人無法或不願擔任總監,且該地區已經
完成繼任人的選舉程序,如繼任人願意擔任此職,將自動遞補該職缺,但需先經國際年會
或理事會選舉。如已選出繼任人但其無法出任該職,理事會應根據 16.010. 之規定選舉一
名符合資格之扶論社社員。
12.090.1.對出缺之特別規定
如果總監遵照12.090.條重啓提名程序,而原來的提名程序中沒有任何社所推薦得人選,
總監無須重復12.030.3.規定之程序。


第13 章 選舉規則及審查

13.010. 競選、拉票和助選
13.020. 提名委員會
13.030. 選舉審查程序
13.010.競選、拉票和助選
為選出最有資格的扶輪社員任職國際扶輪選舉職位,禁止以競選、拉票、助選或其他方式
來對選舉過程造成正面或負面影響。扶輪社員不得為國際扶輪選舉職位進行競選、拉票或
助選,或允許自己或為他人進行此類活動。除非獲得理事會之明確授權,參選者或其代表
人,不得向任何社或社員分發或傳閱小冊子、文獻、書信、電子媒體或其他通訊。如候選
人發現有人替他從事違規活動,應立即向彼等表示反對,並應令其停止該活動。
13.020.提名委員會
凡是以書面同意擔任提名委員會之委員、候補委員、或 委員候選人者,無論是否當選,或
在當選後辭去委員職之任何候選人,其配偶、子女、或雙親,皆無資格被提名參選該提名委
員會服務年度的選舉職位。
13.030.選舉審查程序
13.030.1.控訴
與國際扶輪選舉職位或選舉結果相關之控訴應符合下列三點使得受理:
(a) 獲得至少其他5 個扶輪社或1 位現任國際扶輪職員的贊同;或由社長指派參加地區或地
帶會議之社長代表提出之控訴;
(b) 書面控訴;及
(c) 在選舉結果宣佈後 21 天內向秘書長提出之控訴。
13.030.2.理事會考量
秘書長應依據理事會規則針對此類控訴採取行動。理事會可駁回控訴、或取消候選人參選該
選舉職位或國際扶輪未來選舉職位 (或兩者) 之資格、或採取其他公平且公正之行動。取消期
間由理事會決定。取消候選人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票數通過。理事會之決定應立即通知各方
關係者。
13.030.3.地區再三提出選舉控訴
儘管本細則或模範扶輪社章程有其他規定:
(a) 在過去5 年中,若理事會若依照 13.030.1. 之規定,支持兩次以上的選舉控訴,而理事
會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國際扶輪細則或控訴選舉的程序遭到違反時,得以採取下列任何
或所有行動:
1. 取消提名人及任何或所有候選人之選舉資格,並從該地區之1 個社選出1 位符合資
格者擔任總監;
2. 撤除任何不當影響或干擾選舉程序者之職務;且
3. 宣佈進行不當影響或干擾選舉程序之現任或卸任國際扶輪職員,不再被視為是現任
或卸任國際扶輪職員;
(b) 如果在過去5 年中,理事會依照 13.030.1 之規定,支持3 次以上的選舉控訴,理事會
得解散該地區,並將各社劃入鄰近各地區。15.010.1. 之規定不適用於本條。
13.030.4.候選人聲明遵守競選規定
推薦選舉職位候選人的表格中,應包括候選人簽名聲明本人已讀過、瞭解、接受且同意遵守
細則各項規定。
13.030.5.完成選舉審查程序
選舉審查程序是質疑國際扶輪選舉職位參選之權利及選舉結果之唯一方法。如扶輪社員候選
人或代表該候選人之社,在尋求非扶輪機構或其他糾紛解辦法介入之前,未能遵照並完成選
舉審查程序時,該扶輪社員候選人將會被取消候選資格,且未來在理事會決定之期限內不得
參選國際扶輪任何選舉職位。如果社或 扶輪社員在尋求非扶輪機構或其他糾紛解決辦法介入
之前,未能遵照並完成選舉審查程序時,理事會得以依據 3.020.1.(c) 採取適當的行動。


第 14 章 行政管理團體和區域管理單位

14.010. 理事會職權
14.020. 督導
14.030. 透過試辦專案進行監督
14.040. 行政管理單位 (英愛國際扶輪)
14.010.理事會職權
在已設立之地區中,各社之行政管理係受總監之直接督導,但理事會認為必要且適當時,
得授權委員會、顧問或其他人為地區總監之助理。
14.020.督導
在地理上由2 個或更多個鄰接之地區組合而成的區域,理事會得於總監督導之外另設督
導方法。如理事會自訂督導程序規則,該規則必須經上述各地區內各社同意。
14.030.透過試辦專案進行監督
理事會得以設立試辦專案作為督導方法,但必須得到所有受影響之地區的同意。唯有位於
英愛國際扶輪內及/或包括澳洲或紐西蘭之地帶內的社才能參與試辦專案。理事會得以為
該等地區制定,不符下列規定的治理規則及程序:
(a) 7.020. 及 7.030.(提案和支持立法案);
(b) 8.030.及 8.040.(提案和支持立法案);
(c) 15.020. – 15.060.(地區會議及地區基金);及
(d) 16.030.(地區總監職責)
14.040.區域管理單位 (英愛國際扶輪)
英愛國際扶輪之各社,應以國際扶輪之區域管理單位而成立及營運。英愛國際扶輪應依照
立法會議所通過之英愛國際扶輪章程之規定營運。英愛國際扶輪將根據細則之規定及理事
會之授權,代表理事會執行諸如以國際扶輪設區委員會之身份審查加入英愛國際扶輪之申
請,及細則規定之國際扶輪財務事務。
14.040.1.英愛國際扶輪章程
英愛國際扶輪章程應遵從國際扶輪的章程與細則之精神與規定。國際扶輪與英愛國際扶輪
之章程與細則應包括該區域單位內部管理之具體規定。
14.040.2.英愛國際扶輪章程之修改
英愛國際扶輪章程規範該區域單位施行其職權、目的與功能之內部管理,其章程各項規定
之修改,須由英愛國際扶輪年會之決議,並經立法會議之通過,方得施行。當立法會議修
改國際扶輪的章程文件時,即使與內部管理無關,為使英愛國際扶輪之章程文件保持與國
際扶輪章程文件之規定相符合,英愛國際扶輪之章程均應自動生效。
14.040.3.英愛國際扶輪細則之修改
英愛國際扶輪細則得符合並根據其章程及國際扶輪章程文件之規定修改。


第 15 章 地區

15.010. 地區之設置
15.020. 社長當選人訓練研討會 (PETS)
15.030. 地區訓練講習會
15.040. 地區年會及地區立法會議
15.050. 在地區年會及地區立法會議投票
15.060. 地區財務
15.010.地區之設置
理事會有權將多社組成地區,並設定各地區之疆界。
15.010.1.廢除及更改疆界
若地區少於 20 個社或 1,100 名扶輪社員,理事會得以更改其疆界,或將這些地區內的社
與相鄰地區合併,或分割超過 100 個社或 5,400 名扶輪社員的地區。除此情況以外,如
任何地區過半數扶輪社反對更改疆界,則不得更改其疆界。理事會唯有徵詢相關地區之總
監及社之意見,並給予合理之機會供彼等提出更改建議之後,始得廢除或更改地區之疆
界。理事會應考量地理疆界、地區成長潛力、以及文化、經濟、語言、和其他相關因素。
理事會應為未來的地區或合併的地區制定行政管理、領導、及代表的程序。
15.010.2.同一地方之扶輪社
在同一城市、市鎮內之社,不論是在都市或城鎮地區,若有數個社共同存在,如無過半數
社同意,不得將之分隸不同的地區。存在於同一地方之社,有權被劃歸同一地區。若有過
半數之上述社向理事會提出陳情即可行使該權利。理事會,應在接獲陳情之後的2 年
內,將所有共同存在之社劃歸同一地區。
15.020.社長當選人訓練研討會 (PETS)
地區 (或多地區) 社長當選人訓練研討會應每年舉辦,最好在 2 月或 3 月舉行,以培訓地
區的社長當選人。總監當選人應規劃、舉行、指揮及督導社長當選人訓練會 (PETS)。
15.030.地區訓練講習會
地區 (或多地區) 訓練講習會應每年舉行,且最好在 3 月、4 月或 5 月舉行,以培訓社領
導人,使其具備必要的技能、知識、及動機,以求:維持和拓展社員;執行有成效的專
案,應對當地與其他國家社區的需求;以及透過參與計畫與財務捐獻支持扶輪基金會。總
監當選人應規劃、舉行、指揮及督導地區訓練講習會。遇有特殊情況時,理事會得授權此
項地區訓練講習會於上述規定之月份外,另行擇期召開。訓練講習會尤應邀請社的下屆社
長以及領導人。
15.040.地區年會及地區立法會議
15.040.1.日期
地區年會之日期應由地區總監徵得過半數社長之同意擇定。當選出總監提名人並呈報秘書
長後,總監提名人即可開始籌備地區年會。地區年會日期不得與地區訓練講習會、國際講
習會、或國際年會所定之日期相衝突。理事會得授權兩個或更多個地區聯合舉行地區年
會。地區亦可於地區內所有社收到通知之 21 天後舉辦地區立法會議,時間與地點由總監
決定。如果過半數社向總監提出召開地區立法會議的要求,並指明將討論的立法案,總監
必須在該要求提出後的8 個星期內召開地區立法會議。
15.040.2.會議地點之選擇
總監提名人與過半數的現任社長,必須就地區年會地點之選擇達成協議。或者,理事會得
以同意,總監提名人可與其舉行年會年度擔任社長的過半數表決選定年會地點。如有社未
選出社長當選人時,現任社長可投票表決年會地點。
15.040.3.地區年會及地區立法會議之決議
地區年會及地區立法會議得通過,與地區有關且符合國際扶輪的章程及細則的精神與原則
的重要議題建議。每一地年會及立法會議,應就所有議題討論並表決。
15.040.4.地區年會秘書
總監應與地主社社長洽商後,指派社員1 名為地區年會秘書。年會秘書應與地區總監合作
策劃年會事宜並編撰會議記錄。
15.040.5.地區年會報告
地區年會後 30 天之內,總監或代理主席及地區年會秘書,應準備會議紀錄報告,並將其
發送秘書長和地區內各社之社秘書。
15.050.在地區年會及地區立法會議投票
15.050.1.選舉人
每社應至少選舉並證明1 名選舉人出席年會及立法會議 (若舉行)。凡是社員人數超過 25
人之社,每增加 25 人或其半數則可增加1 名選舉選人。亦即,社員人數 37 人或以下之
扶輪社有權推出1 名選舉人,38 人至 62 人則有權推出2 名選舉人,63 人至 87 人則有權
推出3 名選舉人,依此類推。此社員人數應以投票日之前最近一次之社繳款通知之社員
人數為準,但遭暫停會籍之社無權投票。選舉人均應為該社之社員。選舉人必須出席年會
或立法會議才有權投票。社若要由選舉人在地區年會進行投票,該社必須繳清舉行該投票
的扶輪年度的地區分攤金,而對地區無欠債。社的財務狀況由總監決定。
15.050.2.年會及立法會議投票程序
出席年會或立法會議的資格完備之社員,對所有議題均有權參加表決,但不包括下列事
項:
(a) 選舉總監提名人;
(b) 選舉理事提名委員會之委員及候補委員;
(c) 決定總監提名委員會之組織與權限;
(d) 選舉出席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的代表及候補代表
(e) 決定社員分攤金之金額
各社資格完備之社員,可要求對提交年會或立法會議之某事項進行表決,即使該社員無權
針對該議題投票。在此情況之下,投票應僅限於選舉人參加。就上述 (a)、(b)、(c) 及 (d)
議題投票時,擁有多於1 票投票權之社,必須將所有選票投給同一候選人或提案。以單一
移讓票制從3 名或更多名候選人中挑選時,擁有多於1 票投票權之社,必須把所有選票,
依投給同一選擇順序之候選人。
15.050.3.代理人
如地區總監同意,社得指定社員為任何缺席之選舉人 (可能為地區內任其他社之社員) 的
代理人。代理人必須經由社長及秘書簽發證書。代理人除其本身可擁有之投票權外,並有
權為其所代理的缺席選舉人代行投票。
15.050.4.地區之社投票
凡是本細則規定必須在年會或訓練講習會進行表決之決議或選舉,得由地區以社投票方式
進行。任何的社投票應儘量按照本細則 12.050. 之程序。
15.060.地區財務
15.060.1.地區基金
經地區年會決議,各地區可成立一「地區基金」,以提供地區主辦之專案及地區行政管理
及扶輪發展所需之經費。任何未能履行財務責任,包括管理地區資金不當或未遵守
15.060.4.之規定者,應被禁止擔任任何國際扶輪或地區職位,直到地區解決此類財務異
常爲止。
15.060.2.分攤金之核准
地區基金應由社員平均分攤提供。分攤金之金額由下列方式之一決定:
(a) 由出席地區年會且投票之選舉人的過半數決定,或
(b) 經出席訓練講習會或社長當選人訓練會之下屆社長之四分之三贊成票核准,包括模
範扶輪社章程第 11 章 5(c) 所規定之代表。
15.060.3.社員分攤金
地區內之所有社有義務繳納社員分攤金。總監應向理事會提報已超過6 個月未繳分攤金
之社。理事會應停止對該社提供國際扶輪之業務服務,直至該社繳納分攤金為止。
15.060.4.年度地區財務報表與報告
甫卸任總監在其總監任期結束1 年內,向地區內各社提出1 份經過獨立審核之年度地區財
務報表及報告。甫卸任總監必須提供地區財務年度報表及報告,並在所有社都有權派1 名
代表出席之地區會議討論及通過。此會議必須在 30 天前通知各社。或者,在結束總監年
度的1 年之內,甫卸任總監可要求總監執行社投票通過年度報表及報告。年度報表及報告
必須在執行通信投票的至少 30 天送出。總監必須在收到甫卸任總監的要求後 30 天內開
始此手續。
財務報表及報告可由合格的會計師或地區稽核委員會為之。稽核委員會應:
(a) 由至少3 名現職委員組成,且按既定的地區程序選出
(b) 包括至少有1 名委員為前總監或具有財務知識的獨立人士
(c) 不得包括現任的總監、財務、地區之銀行帳戶簽署人、及財務委員會委員。
年度報表至少應包括 (但不限於) 下列所有項目:
(a) 地區資金之來源 (國際扶輪、扶輪基金會、地區、社)
(b) 地區或代理地區自籌款活動所得之資金
(c) 得自扶輪基金會之獎助金或地區可用的地區指定用途基金
(d) 地區各委員會之所有財務進出紀錄
(e) 總監本人或其代表地區之地區財務進出記錄
(f) 地區之支出款項
(g) 總監從國際扶輪獲得之資金


第 16 章 地區總監

16.010. 總監提名人之資格
16.020. 總監之資格
16.030. 總監之職責
16.040. 英愛國際扶輪的總監職責
16.050. 免除職位
16.060. 總監職位出缺
16.010.總監提名人之資格
除非理事會特許,總監提名人於獲選時須具備下列資格:
(a) 須為地區內功能正常之社的資格完備之社員;
(b) 須任滿一整任期之社長職,或任創社社長至少6 個月;
(c) 表明願意、承諾並能夠履行 16.030. 規定之總監應盡之職責;
(d) 證明對本細則所規定之總監的資格、任務及職責有所瞭解
(e) 向國際扶輪遞送一份聲明書,表明該扶輪社員瞭解如所列舉的地區總監之資格、任
務及職責,具有任總監之資格,並願意且能夠忠實履行職責。
16.020.總監之資格
除非理事會特許,總監於就職時必須已全程出席國際講習會,必須為社員達7 年以上,而
且必須持續具備 16.010. 之資格。
16.030.總監之職責
地區總監為國際扶輪在一地區內之職員,在理事會全盤指揮督導下執行其任務。總監應啟
發及激勵地區內之各社。總監亦應藉由與卸任、現任、及下屆地區領導人合作,來確保地
區扶輪發展的持續性。總監負有下列責任:
(a) 組織新社;
(b) 強化現有社;
(c) 推動社員增長;
(d) 與地區及社領導人共同鼓勵參加由理事會規劃之地區領導計畫;
(e) 藉由對地區內社的領導及督導,推進扶輪宗旨;
(f) 支持扶輪基金會;
(g) 推廣各社與各扶青社之間,各社之間,各扶青社之間,以及社與國際扶輪之間的友
好關係;
(h) 規劃並主持地區年會,以及協助總監當選人規劃及籌備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
練講習會;
(i) 履行1 社或多社共同的公式訪問,以有效地利用此機會達成下列:
1. 將重點聚焦於重要的扶輪問題;
2. 特別關注較弱且面臨困難之社;
3. 鼓勵扶輪社員參加服務活動;
4. 確保社的章程及細則符合章程文件,尤其在立法會議之後;及
5. 親自表彰扶輪社員們對地區的傑出貢獻。
(j) 每個月,與各社進行溝通;
(k) 迅速向國際扶輪社長或理事會提出所需之報告;
(l) 在國際講習會之前,儘快提供總監當選人有關地區內各社狀況,以及建議加強各社
社務應採取之行動的充分資料;
(m) 確保地區各項提名及選舉都依據章程文件以及國際扶輪制定之政策;
(n) 定期詢問在地區運作的扶輪社員組織之活動情況;
(o) 將地區之各項檔案移交總監當選人;以及
(p) 履行國際扶輪職員應負責任的其他職責。
16.040.英愛國際扶輪的總監職責
英愛國際扶輪總監之職責,應依照英愛國際扶輪章程與細則之規定,及在審議會之指導
下,遵循該地區之傳統習慣辦理。總監也應遵照國際扶輪社長或理事會之指示,及時向國
際扶輪提出報告,並負責國際扶輪職員應盡之職責。
16.050.移除職位
如社長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總監未能有效執行其職責,社長得移除該總監之職位。社長應建
議該總監在 30 天之內提出不該被移除職位之理由。如 30 天之後該總監未提出適當之理
由,社長得依判斷移除其職位。而遭移除之總監不得視為前總監。
16.060.總監職位出缺
16.060.1.副總監
總監提名委員會得由總監當選人推薦的1 名前總監中,選出任當選後之年度就任的副總
監。如果提名委員會未能選出副總監,總監當選人得選擇1 名前總監為副總監。副總監的
任務在於總監暫時或永久無法繼續執行其職責時取代總監。
16.060.2.總監職位永久出缺
如無副總監,理事會有權選出1 名前總監 (以同一地區者為佳),遞補地區總監出缺職位之
剩餘任期。在理事會採取行動之前,社長得指派1 名前總監 (以同一地區者為佳) 為代理
總監。
16.060.3.總監暫時無法履行職責
如總監暫時無法行使總監職責又無副總監,社長得指派1 名前總監 (以同一地區者為佳)
為代理地區總監。


第 17 章 委員會

17.010. 常設及其他委員會
17.020. 稽核委員會
17.030. 國際扶輪與扶輪基金會之共同委員會
17.040. 委員會之委員
17.050. 會議
17.060. 任期
17.070. 委員會之例外
17.080. 委員會之秘書
17.090. 法定人數
17.100. 處理會務之方式
17.110. 督導委員會之權限
17.010.常設及其他委員會
理事會應成立下列常設委員會:
(a) 章程與細則
(b) 設區
(c) 選舉審查
(d) 財務
(e) 社員
(f) 營運檢討
(g) 策略計劃
理事會得視需要成立其他委員會。針對常設及其他委員會,理事會應決定:
(a) 委員之人數
(b) 委員之任期
(c) 委員之資格
(d) 職責與權限
(e) 每年的委員繼承
17.020.稽核委員會
理事會與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應為稽核委員會指派能獨立行使職權且瞭解財務的成員。社
長、理事會、扶輪基金會主委、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或該委員會之主委應決定會議時間、
地點及開會方式並通知定期開會。
17.030.國際扶輪與扶輪基金會之共同委員會
至於同時為國際扶輪及扶輪基金會雙方的委員會,理事會及保管委員會應共同決定其人數、
任期、資格、職責及每年的委員繼承。
17.040.委員會之委員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社長應於徵詢理事會意見之後,指派委員會及任何小組委員會的委
員。委員會成員可包括扶青社社員。社長亦應指定每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之主委並應為國
際扶輪所有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17.050.會議
除細則另有規定外,各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應依社長決定之時間、地點、方式及通知,舉
行會議。會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構成法定人數,且出席達法定人數會議之委員過半數之決
議為該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之決議。
17.060.任期
除細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國際扶輪的同一委員會中擔任委員職務超過1 個任期。
凡在一個委員會已擔任一個完整任期者,不得再次在同一委員會中任職。本條規定不適用
於特別委員會或任何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17.070.委員會之例外
17.010. 至 17.060. 各項之規定不適用於任何提名委員會。
17.080.委員會之秘書
除非理事會另有規定,秘書長為所有委員會之秘書。秘書長得指定另1 人代替其工作。
17.090.法定人數
除本細則或經理事會決議另有規定外,所有委員會以其過半數之委員出席構成法定人數。
17.100.處理會務之方式
除非違反本細則,各委員會得在理事會規定之程序規則下,以任何溝通方式處理其會務。
17.110.督導委員會之權限
所有委員會應依據規定 5.010.2.(c) 受理事會指揮及督導。除社長提名委員會選舉社長提
名人之決定外,所有各委員會之決議及決定均須經理事會核准。但,理事會對所有違反第
13 章之規定的決議及決定有管轄權。


第 18 章 財政事項

18.010. 會計年度
18.020. 各社報告
18.030. 會費
18.040. 繳費日期
18.050. 預算
18.060. 五年財務預估
18.070. 會計稽核
18.080. 報告
18.010.會計年度
國際扶輪之會計年度為 7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18.020.各社報告
社或扶青社應依 7 月 1 日及 1 月 1 日或理事會指定的其他日期當天的社員人數呈報理事
會。
18.030.會費
18.030.1.人均會費
各社每一位社員均應向國際扶輪繳納下列人均會費:2022 - 23 每半年 35.50 美元;2023 -
24 每半年 37.50 美元;2024 - 25 每半年 39.25 美元;2025 - 26 每半年 41.00 美元,後續
亦同。此項費率維持至立法會議修改爲止。
18.030.2.扶青社人均會費
各扶青社每一位社員均應向國際扶輪繳納理事會所規定之人均會費。
18.030.3.增收人均會費
各社每年應向國際扶輪繳納增收人均會費。該增收人均會費金額為理事會決定,足以支付下
屆立法會議與決議案會議費用之金額。增收會費應分開指定,並限用於會議代表出席立法會
議及決議案會以之費用,以及理事會決定之有關此等會議之其他行政管理費用。理事會應提
供各項收支之帳目明細。如遇立法會議召開特別會議,社應盡速繳納增收人均會費。
18.030.4.英愛國際扶輪應繳會費
英愛國際扶輪各社或扶青社之人均會費,應依 18.030.1. 及 18.030.2. 之規定,透過英愛國際
扶輪繳付國際扶輪。英愛國際扶輪將保留國際扶輪人均會費之半數,而將其餘會費會轉交給
國際扶輪。
18.030.5.社費調整
理事會於認為理由正當時,得將一社所繳會費之一部份退還給該社或該扶青社。如社或扶青
社所在地方因天災或類似災禍而遭受嚴重破壞,或因其貨幣貶值之程度致使社或扶青社,為
了對國際扶輪履行其義務,須繳過多的本國貨,理事會得根據要求,對該國之社或扶青社之
繳費酌予調整。
18.040.繳費日期
18.040.1.繳費截止日期
人均會費應照按照18.030.1. 及 18.030.2. 之規定,於每年 7 月 1 日及 1 月 1 日或理事會指定
的其他日期按期繳納。至於 18.030.3. 規定之增收會費應在每年 7 月 1 日或理事會指定的其
他日期繳納。
18.040.2.比例會費
在繳納會費截止日期之間有新社員加入時,社或扶青社應為每名新社員繳納每月相當於社員
年會費十二分之一的比例會費。但,社或扶青社毋須為正在辦理轉社之社員或其他社之前社
員繳納人均會費。比例人均會費應於每年 7 月 1 日與 1 月 1 日或理事會指定的其他日期繳
納。
18.040.3.貨幣
會費應以美金匯繳國際扶輪。如無法以美金繳會費或此方法不切實際時,理事會得許可以他
種貨幣繳納。如遇非常情形時,理事會亦得特准各社延期匯繳會費。
18.040.4.新社
新社或新扶青社於獲准加盟會員社後之繳費日期開始繳納會費。
18.050.預算
18.050.1.理事會通過
理事會每年應通過國際扶輪之下一會計年度之預算。預計之總支出不得超過預計之總收
入。
18.050.2.修訂預算
理事會可隨時修訂預算。預計之總支出不得超過預計之總收入。
18.050.3.按預算支出
國際扶輪資金之所有支出必須根據理事會所通過之預算支出。秘書長有實施本款規定之義
務與權限。
18.050.4.支出超出預估總收入;緊急及突發狀況
理事會經全體理事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可在緊急或未預料之狀況下,授權支付超過預估
收入之支出,但不得因超支而導致國際扶輪之負債大於財產淨值。社長應在 60 天內將超
支之細節提報國際扶輪所有職員,並提報下屆國際年會。
18.050.5.每年公佈國際扶輪之預算
每扶輪年度之9 月 30 日前,應依理事會決定之方法於國際扶輪網站公布國際扶輪預算,
以喚起各社和各扶青社的注意。
18.050.6.支出超出預估收入;國際扶輪儲備金
儘管 18.050.4. 之規定,理事會將制定一個年度儲備目標,以確保國際扶輪繼續履行其財
務義務。不論何時,只要國際扶輪的儲備金大於理事會設定的國際扶輪儲備金目標,理事
會得以四分之三贊成票授權支出超過預估收入之款項,但此項支出不得令國際扶輪的儲備
金降到儲備金之目標以下。社長應在60 天內將超支以及儲備目標之細節及在何種狀況下
導致超支,提報國際扶輪所有職員,並提報下屆國際年會。
18.060.五年財務預估
18.060.1.年度審查五年財務預估
理事會每年應審理五年財務預。該預估應說明國際扶輪總收入、總支出、資產、債務及餘
額之預期發展。
18.060.2.在立法會議發表五年財務預估
理事會應向立法會議發表說明五年財務預估,作為財務立法案的背景資料。當此項五年預
估提交立法會議時,該預估之第一年應為舉行該屆立法會議之年度。
18.060.3.在扶輪研習會發表五年財務預估
理事或理事會其他代表應在每個扶輪研習會發表說明五年財務預估。
18.070.稽核
理事會應對國際扶輪每年至少執行稽核一次。此項稽核報告應由執照會計師、註冊會計
師,或在執行稽核的國家、省或縣具有公認地位的審計員執行。秘書長於理事會需要時,
應提出所有帳冊及單據,以供檢查。
18.080.報告
秘書長應於會計年度結束當年之 12 月 31 日之前於國際扶輪網站公佈經稽核的財務報表及
附註和補充附表 (如有),以及一份年度報告。秘書長也應按社長、社長辦公室、社長當選
人、社長提名人及每位理事和理事當選人等職位,各別報告已獲撥款之報支費用以及代其
支付之款項。


第 19 章 名稱及徽章

19.010. 保留國際扶輪之智慧財產權
19.020. 國際扶輪之智慧財產權之使用限制
19.010.保留國際扶輪之智慧財產權
理事會應維護並保留國際扶輪之名稱、徽章、名牌及其他標誌專供所有扶輪社員及扶青社
員使用,並維護其權益。
19.020.國際扶輪之智慧財產權之使用限制
國際扶輪或任何社或扶青社之名稱、徽章、名牌或其他標誌,均不得為任何社、扶青社或
任何社員用作商標或商品之特別標誌,或作任何商業目的之用。國際扶輪不認可此等名
稱、徽章、名牌或其他標誌與任何他種名稱或徽章併用。


第 20 章 其他會議

20.010. 國際講習會
20.020. 扶輪研習會
20.030. 前社長協會
20.040. 會議程序
20.010.國際講習會
20.010.1.目的
國際講習會之目的在於教育、激勵及啟發總監當選人,並且提供他們機會討論和計劃如何
在下一扶輪年度實行扶輪之計畫與活動。
20.010.2.日期與地點
理事會應決定此項講習會之日期與地點。社長當選人應負責講習會節目,並擔任督導籌備
講習會之任何委員會的主委。講習會日期應在每年 2 月 15 日之前舉行。
20.010.3.出席者
有權出席國際講習會者為:社長、理事、社長提名人、理事當選人、理事提名人、秘書
長、總監當選人、英愛國際扶輪職員提名人、國際扶輪各委員會主委、以及理事會可能指
定之其他人士。
20.010.4.特別或分區講習會
為應付緊急或特殊情形,理事會得安排舉行兩次或多次特別講習會或分區講習會。
20.020.扶輪研習會
社長可授權召開扶輪研習會作為年度的資訊性會議,邀請國際扶輪之卸任、現任、下屆職
員,以及其他扶輪社員及召集人邀請之貴賓參加。可為國際扶輪、一個地帶、一個地帶的
分區、或一群地帶舉辦扶輪研習會。研習會召集人應報告在每一屆立法會議及決議案會議
所審議的立法案和決議案及所採的行動。
20.030.前社長協會
20.030.1.組成
前社長協會為常設協會,由前社長而現在仍為社員者組成。社長應為協會無權投票之當然
會員,有權出席會議及參與討論。倒數第二位前社長應任主席,甫卸任前社長任副主席,
秘書長為秘書但不得為會員。
20.030.2.職責
協會應研議社長或理事會交付協會之事項,並向理事會提供意見與建議。協會亦應依理事
會之請求擔任與社、地區及職員有關事項之調解人。
20.030.3.會議
社長或理事會得召集協會開會。此會議可於國際年會及/或國際講習會舉行。協會主席應
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以書面報告呈報理事會。
20.040.會議程序
在所有扶輪會議、講習會、地域會議或國際年會中,凡未經國際扶輪章程、細則或國際扶
輪採用的特別程序規則明白規定之程序事項,均得由主席決定。此等程序應對關係者各方
都公平以待,並予保留向該會議提出上訴之權利。


第 21 章 公式雜誌

21.010. 出版公式雜誌之權限
21.020. 訂閱費
21.010.出版公式雜誌之權限
理事會得授權國際扶輪雜誌印行多種版本,而以英文版為基本版本。公式雜誌之主旨為協
助理事會推進國際扶輪之目的及扶輪宗旨。
21.020.訂閱費。
21.020.1.訂閱義務。
每位社員應於持有社籍期間為公式雜誌 (或由理事會為社核准之扶輪雜誌) 之付費訂戶。
兩名扶輪社員居住同一地址者可合訂一份公式雜誌。公式雜誌之訂閱價格由理事會決定。
訂閱費由各社收取,轉匯國際扶輪。每位社員可選擇印刷版或電子版 (若提供)。若社員不
能閱讀公式雜誌之任何語言版,或理事會核准社訂閱之扶輪雜誌,該社經理事會准許則可
免遵循本條之規定。
21.020.2.雜誌收入
雜誌當年度之收入,僅能用於編印及改善雜誌。除非理事會另有規定,扣除支出後之盈
餘,應於年終轉入國際扶輪之儲備金。


第 22 章 扶輪基金會

22.010. 扶輪基金會宗旨
22.020. 保管委員會
22.030. 保管委員會之支出
22.040. 保管委員會報告
22.010.扶輪基金會宗旨
扶輪基金會應由保管委員會,依據其法人規章及細則,專為慈善及教育之目的營運。唯有
保管委員會在理事會的同意之下,得以修改基金會的法人規章及細則。
22.020.保管委員會
保管委員應為 15 名,均於就任前一年由社長當選人提名並經由理事會之選舉。保管委員
會中應有4 名為前國際扶輪社長。所有保管委員應符合扶輪基金會細則規定之資格。如
保管委員出缺,由社長提名、經理事會選出新保管委員以遞補其所餘任期。保管委員之任
期為4 年。保管委員得連任,並應為無給職。
22.030.保管委員會之支出
保管委員必須經理事會之同意才能動用扶輪基金會之財產,但以下兩類支出只需保管委員
會同意:
(1) 扶輪基金會行政管理必要的費用;及
(2) 根據捐給扶輪基金會之捐贈或遺贈之規定而動用捐贈之本金或收入。
22.040.保管委員會報告
保管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向國際扶輪理事會報告扶輪基金會之計畫及財務狀況。秘書長也應
報告按個別職位,已付給每位保管委員之所有報支費用,以及代替其支付之所有款項。


第 23 章 賠償

國際扶輪理事會得訂定及實施賠償政策,以彌補國際扶輪之理事、職員、雇員、及代理人
之損失。


第 24 章 仲裁與調停

24.010. 強制性調停或仲裁
24.020. 調停
24.030. 仲裁
24.040. 調停或仲裁之費用
24.010.強制性調停或仲裁
除理事會之決定外,社之現社員或前社員與地區、國際扶輪或國際扶輪職員之間發生之任
何爭執,而無法以任何方法和好解決時,爭執之任一方可要求秘書長以調停解決之,或者
如調停失敗時則以仲裁解決之。必須在爭執發生後 60 天內以書面方式提出要求。理事會
應在收到要求後 90 天內決定調停之時間、地點與方式。
24.020.調停
理事會應訂定調停程序,包括指定1 名中立、非當事人、並具備適當調停技巧及經驗之扶
輪社員為調停人。爭執之雙方皆可要求該調停人不為參與爭執之任何一方社的社員。調停
人之決定應以書面記錄,並發送給當事者雙方及秘書長。不同意調停結果者,可要求進一
步調停。
24.030.仲裁
如遇調停失敗,任何爭執方皆可提出仲裁要求。理事會應訂定仲裁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各方應各指派1 名扶輪社員作為仲裁人。經理事會決議,持相同立場之各方應同意1 名仲
裁人。由各仲裁者中指派中立、公平且具適當調停技巧及經驗之扶輪社員為裁判。由各仲
裁人達成之決定為最後決定,或若各仲裁人意見不一致時,則由裁判所做之決定為最後決
定,各方均受約束,且不得上訴。
24.040.調停或仲裁費用
除非調停人、或仲裁人或裁判有其他決定,調停或仲裁費用,應由爭執各方平均分攤。


第 25 章 修改

本細則之修改,只得由在立法會議中投票之代表的過半數票修改,或於 7.090. 規定之非
常立法會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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