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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細則

第一章 理事及職員之選舉

第 1 條

在舉行選舉職員的年會前一個月之一次例會中,主席應請各社員提名社長、副社長、秘書、財務長及理事_____人 之候選人。是項提名得由一提名委員會辦理,或由出席社員自由提名,或由二者協同進行,由本社決定之。如經決定組織提名委員會,委員由本社決定。被提名者之 姓名應依字母順序分列各項職務下,印在選票上,在年會中舉行圈選。社長、副社長、秘書及財務長候選人,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理事______人之選舉亦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按此選出之社長當選人應以社長當選人身份,自緊接而來的7月1日起擔任理事,並在他以社長當選人身份擔任理事年度後緊接而來的7月1日正式就任為社長。

第 2 條

按此選出之職員及理事,連同前一任之社長組成理事會。由理事當選人所組成之理事會應在當選後一星期內開會選出一位社員擔任糾察。

第 3 條

理事或職員遇出缺時,應由其餘理事遴選社員補充之。

第 4 條

下屆職員或下屆理事當選人出缺時,應由其餘下屆理事當選人遴選社員補充之。


第二章理事會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依本細則第一章第 1 條之規定選出之理事_____人、暨社長、副社長、社長當選人、秘書、財務長及前一任社長組成之理事會。


第三章任務

第 1 條 社長

社長應主持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並執行通常屬於社長之任務。


*註:本細則僅是建議性細則,各扶輪社可為適應自己情況予以修改,惟不得違反扶輪社章程及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遇有疑難之處,各社應將擬改各條,向國際扶輪秘書長提請國際扶輪理事會考慮。

第 2 條 社長當選人

社長當選人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 3 條 副社長

在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如遇社長缺席,副社長應擔任主席,並執行通常屬於副社長之職務。

第 4 條 秘書

秘書應掌管社員名冊及集會出席紀錄,寄發本社、理事會及各委員會之開會通知,編撰並保管會議紀錄,向國際扶輪填送各項報告,包括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向國際扶輪秘書長填送之社員人數半年報告,及包括10月1日及4月1日向秘書長填送之自上次1月或7月半年報告以來被選為現職社員的比例報告,向國際扶輪秘書長填送之社員變動報告,及每月末次例會之後15日內應向地區總監填送之每月社員例會出席報告,收取扶輪月刊訂閱費匯寄國際扶輪,並執行其他通常屬於秘書之職務。

第 5 條 財務長

財務長應掌管本社之各種款項,每年一次向本社並依理事會之意旨隨時報告財務且執行通常屬於財務長之職務。財務長於卸任時,應將其經手之所有款項,連同賬簿及本社其他任何財產移交給繼任人或社長。

第 6 條 糾察

糾察應擔任依通常規定之糾察職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四章集會

第 1 條 年會

本社於每年___月___日星期___召開年會選舉下一年度之職員及理事。


(註:模範扶輪社章程第五章第 2 條規定: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12月31日前舉行。)

第 2 條 每週例會

本社每週例會應於每星期___,___時___分至___時___分舉行,如遇例會變更或取消,應事先及時通知全體社員。除名譽社員 (或按照模範扶輪社章程第八章第 2 條 (b) 款本社理事會准免計出席之社員) 外,本社所有資格完備之社員在例會必須計算其出席或缺席,而出席必須由社員在本社例會或任何其他社例會出席至少百分之六十時間證明之,或依據模範扶輪社章程第八章第 1 條之規定來認定。

第 3 條

年會及例會以社員三分之一出席為足法定出席人數。

第 4 條

理事會例常會議應於每月__日舉行;社長認有必要時,或經理事2人之請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惟須事前及時通知各理事。

第 5 條

理事會議以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為足法定人數。


第五章 入社費與常年社費

第 1 條

入社費定為____元,申請人於繳納入社費後,始獲得社員資格。

第 2 條

常年社費定為每年___元,應於7月1日及1月1日分2期繳納,每期另繳美金6元作為英文扶輪月刊訂閱費。


(註:英文扶輪月刊每年訂閱費為限金12元。)

第六章 表決方法

本社一切社務之表決,除理事及職員之選舉採用投票方式外,餘均採用口頭表決方式。

第七章 委員會

第 1 條

(a) 社長經理事會之同意,得遴派下列常設委員會:

社務服務委員會

職業服務委員會

社區服務委員會

國際服務委員會

(b) 社長經理事會之同意,於必要時得遴派有關社務服務、職業服務、社區服務暨國際服務之特殊事項委員會。

(c) 社務服務委員會、職業服務委員會、社區服務委員會及國際服務委員會各設主委1人,主委由社長就理事中遴派1人擔任之,及委員至少2人。

(d) 社長應為所有委員會之當然委員,享有委員之特權。

(e) 各委員會應擔任本細則中所規定之任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託付之事項。委員會對於所負之任務,除由理事會特別授權者外,須先報告理事會,經理事會認可後方得執行。

(f) 社長得遴派處理青少年活動各方面之1個或數個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得視其各別職責隸屬於職業服務委員會、社區服務委員會或國際服務委員會之下。在遴派這些委員會時應儘可能維持其連續性,可續聘原有之委員1人或數人連任1次,或聘用1人或數人擔任委員2年。


第 2 條 社務服務委員會

(a) 社務服務委員會主委應負責所有社務活動並督導及協調所有為社務服務特殊事項而設之委員會間之工作。

(b) 社務服務委員會由社務服務委員會主委及所有為社務服務特殊事項而設之委員會主委組成。

(c) 社長經理事會之同意,得遴派有關社務服務之各特殊事項委員會:

出席委員會

社刊委員會

聯誼委員會

雜誌委員會

社員委員會

社員發展委員會

節目委員會

公共關係委員會

每年遴派一位社員擔任下列委員會委員:

職業分類委員會

扶輪知識委員會

(d) 社長應指派社長當選人或副社長督導及協調職業分類、社員、社員發展及扶輪知識等委員會工作。

(e) 社務服務各委員會之組織應儘可能維持其連續性,可續聘原有之委員1人或數人使其連任1次或遴派1人或數人擔任委員2年。

(f) 職業分類委員會及扶輪知識委員會各由委員3人組成之,每年應各遴派委員1名,任期3年。第一次依照本規定遴派委員時,其任期如下:委員3人:任期1年者1人;任期2年者1人;任期3年者1人。

(g) 如屬可能,雜誌委員會應包括本社社刊編輯及代表當地新聞或廣告業之社員。


第 3 條 社區服務委員會

(a) 社區服務委員會主委應負責所有社務活動並督導及協調所有為社務服務特殊事項而設之委員會間之工作。

(b) 社區服務委員會由社區服務委員會主委及所有為社區服務特殊事項而設之委員會主委組成。

(c) 社長經理事會之同意,得遴派有關社區服務之各特殊事項委員會:

人類發展委員會

社區發展委員會

環境保護委員會

服務夥伴委員會


第八章 委員會之任務

第 1 條 社務服務委員會

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劃,輔導及協助社員履行其有關社務服務事項。社務服務委員會主委負責委員會之例常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所有社務服務活動。

(a) 出席委員會:

本委員會職在籌劃各種方法,以鼓勵所有社員出席各種扶輪集會,包括地區年會、埠際會議、地域會議及國際年會等。特別注意鼓勵社員出席本社例會;如有未克出 席本社例會者,鼓勵其參加其他扶輪社例會;務使各社員明瞭出席集會之規定;引發社員出席集會之興趣;並研究及設法泯除出席不踴躍之情況。

(b) 職業分類委員會:

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儘早調查當地職業分類狀況;根據調查結果並參照職業分類原則編製「已遞補及待遞補職業分類名冊」;必要時並應檢討本社社員所代表之現行職業分類;與理事會商討有關職業分類之一切問題。

(c) 社刊委員會:

本委員會應藉出版週刊努力引發興趣及激勵出席,宣布今後例會節目,報導上次例會重點,並促進聯誼,協助所有社員之扶輪教育,報導本社及社員之消息及世界性扶輪計劃。

(d) 聯誼活動委員會:

本委員會職在促進社員間之相識及友誼,鼓勵社員參加扶休閒與社交活動,並受社長或理事會之委託,籌辦為達成本社一般目標所舉行之事項。

(e) 雜誌委員會:

應引起社員閱讀國際扶輪英文扶輪月刊之興趣;舉辦「扶輪雜誌月」;在例會節目中插入月刊簡介;鼓勵利用扶輪月刊介紹新社員入社;遇非社員演講時贈閱扶輪月 刊;為國際服務、為圖書館、醫院及學校之閱覽室安排月刊之訂閱;將當地有關本社之新聞報導與照片寄投扶輪月刊編輯,並以其他方法促使扶輪月刊對一般社員及 非社員均有所服務。

(f) 社員委員會:

本委員會負責考慮所有申請入社者之個人條件並詳查其品行與其在職業上、社會及社區上之聲望及一般資格,而將其決定向理事會報告。

(g) 社員發展委員會:

本委員會對本社「已遞補及待遞補職業分類名冊」應不斷檢查;待遞補之職業分類,如有適當人選,應率先提向理事會推薦。

(h) 節目委員會:

本委員會負責籌劃及安排本社例會及特別集會之節目。

(i) 公共關係委員會:

本委員會應籌劃並實施各種計劃以達到:(1) 使社會一般人士獲得有關扶輪歷史、宗旨與規模之報導;以及 (2) 使本社獲致適當宣傳。

(j) 扶輪知識委員會:

本委員會應使可望加入本社者認識扶輪社員之權利與義務;使社員認識扶輪、其歷史、宗旨、及其各階層活動;督導新社員入社第一年內吸收扶輪知識。      

第 2 條 職業服務委員會

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劃,以輔導及協助社員在其職業關係上克盡責任,提高各種職業之道德標準。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應負責推行本社各項職業服務活動,並對於為職業服務某一特殊事項而設之各種委員會,負監督協調之責。

第 3 條 社區服務委員會

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劃,以輔導及協助社員在其社區關係上克盡責任。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負責推行本社各項社區服務活動,並對於為社區服務某一特殊事項而設之各種委員會,負監督協調之責。

(a) 人類發展委員會:

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劃,以輔導及協助社員窮畢生之力在社區內協助及支持需要幫助的人,以謀全人類之福利。

(b) 社區發展委員會:

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劃,以輔導及協助社員改善社區及其設施之物質條件,以建設一個更好的生活空間。

(c) 環境保護委員會:

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劃,以輔導及協助社員監視及改善社區環境的品質。

(d) 服務夥伴委員會:

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劃,以輔導及協助社員與地區內扶輪社所輔導之組織建立關係,並與他們合作一起服務。

第 4 條 國際服務委員會

本委員會職在籌劃並實施各項計劃,輔導社員在國際服務方面克盡其責任。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負責推行本社各項國際服務活動,並對於為國際服務某一特殊事項而設之各種委員會,負監督協調之責。


第九章 請假

社員因故在某一時期內不能出席本社之例會時,應以書面敘明充足理由,向理事會正式請假。


(註:社員事先請假者,可免於被停止社員資格之處分,但仍不能作出席論。請假社員,除參加其他扶輪社例會外,仍作缺席論,惟依模範扶輪社章程第八章第 (2) 條 (b) 款規定准假者,本社在出席記錄中不予核計。)

第十章 財務

第 1 條

財務長應將本社之款項存放於理事會指定之銀行。

第 2 條

一切支付款項,概用財務長簽署之支票,並須提出職員二人聯署之支款憑證,方得照付。理事會應每年一次聘請領有執照之會計師或其他合格人士稽核本社全部賬目。

第 3 條

為了維護本社款項之安全,理事會必要時對於負責經管本社款項之職員,可飭其提供保證,費用由本社負擔之。

第 4 條

本社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會計年度。社員繳納常年社費,分為一年二期:7月1日至12月31日一期,1月1日至6月30日一期。本社應於每年7月1日及1月1日向國際扶輪繳付會費及扶輪月刊訂閱費,並按當時社員名額為計算標準。


(註:半年期內入社社員扶輪月刊訂閱費按國際扶輪秘書處發票繳付) 。

第 5 條

理事會於每一會計年度之始,應自行或令負責人員依一年內預計收入支出之數額,編製全年之預算表,經理事會通過後一切支出非經理事會之決議,不得超過各項預算之限額。


第十一章 選舉社員之方法

第 1 條

凡由本社現職社員提名加入本社之新社員,須以書面經由本社秘書提請理事會審核。遷入本社所在地方之扶輪社員或其他扶輪社之前社員可經由其前屬扶輪社提名為 (本社) 現職社員。此項提名案除在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暫時保守機密。

第 2 條

理事會應確定被提名人符合本社章程中職業分類及社員資格。

第 3 條

理事會應在30天內決定核准或予拒絕,然後將其決定經由本社秘書通知提名人。

第 4 條

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被提名人應予告知扶輪之宗旨及社員之權利與義務,然後由被提名人填具入社申請書,並向本社社員公佈其姓名及擬貸予之職業分類。

第 5 條

公佈被提名人姓名後,如7日內無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依本細則規定以書面列舉理由向理事會提出異議時,則該被提名人於繳清入社費 (名譽社員不須繳付) 後即當選為社員。

如有任何社員向理事會反對該被提名人入社時,則理事會應於下次會議時以投票表決。如反對理由不足,仍應予以通過,則該被提名人 (若非名譽社員) 於繳清應納之入社費後即當選為社員。

第 6 條

當選後社長應安排該新社員正式入社儀式;並由秘書發給社員證及向國際扶輪報告;扶輪知識委員會應在入社儀式提供適當的文件給新社員,並指派一名社員協助新社員融入本社。


第十二章 決議

關於任何事件之決議或動議,凡對本社有約束性者,非先經由理事會審議不得逕於本社討論。如有此類決議或動議於本社例會中提出時,應即不予討論,交付理事處理。


第十三章 例會程序

宣佈開會 。

介紹來訪之扶輪社員。

函件及宣佈事項。

各委員會報告

未完社務。

新案社務。

演講或其他節目。

散會。


第十四章 修改

本細則各條款之修改,得在足法定人數出席之任何例會中,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票通過,惟修改案應在至少10天前將通知寄達全體社員。修改或增列之條款不得與本社章程及國際扶輪之章程及細則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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