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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輪章程

第 1 章 定義

1.理事會: 國際扶輪 (Rotary International) 的理事會。
2.社: 扶輪社。
3.總監: 扶輪地區之總監。
4.社員: 扶輪社的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5.國際扶輪: 國際扶輪。
6.扶青社: 年輕成人的社。
7.扶青社社員: 扶青社社員。
8.年度: 自 7 月 1 日起十二個月的時間。


第 2 章 組織及其目的

國際扶輪為全世界之社及扶青社之聯合會。
國際扶輪之目的在於:
(a) 支持社、扶青社及地區進行推廣扶輪宗旨之計畫和活動;
(b) 鼓勵、推廣、擴展並監督全世界之扶輪;


第 3 章 宗旨

扶輪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一) 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二)在扶輪社員的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之價
值,並尊重每一社員本身之職業,
藉以服務社會;
(三) 每一社員能將服務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生活;
(四) 透過因服務理想而齊聚一堂的企業和專業人士的世界聯誼會,增進國際間的瞭
解、親善與和平。


第 4 章 社員

第 1 條:社員之構成。國際扶輪之會員社為各地之社及扶青社。
第 2 條:社之組成。
(a) 社應由下列成年人士組成:
1. 表現品行端正、正直及領導能力;
2. 在事業、專業、職業及/或社區有良好聲譽;且
3. 願意在自己及/或世界各地社區服務;且
(b) 每一扶輪社應具備均衡的社員結構,勿使任一事業、專業、社區服務種類,或其他
職業分類一枝獨秀。
(c) 國際扶輪細則得以規定各社有現職社員及名譽社員,並分別規定其資格。
(d) 在若獲得理事會同意,社或扶青社在「社」字含有不當意義之國家/地區,不必在
其名稱中強制使用「社」字。
第 3 條:扶青社之組成。理事會應決定扶青社的組成。
第 4 條:章程與細則之認可。每個社和扶青社,在不違反法律下,應遵守此章程和國際
扶輪細則,及其等修改後之條文。
第 5 條:例外。理事會得在試辦計畫之下,允許最多 1,000 個社加入國際扶輪或重組,
而其章程可免依據本章程或國際扶輪細則及模範社章程。試辦計畫的期間不得超過 6
年。試辦計畫結束後,所有社應採用模範扶輪社章程。


第 5 章 理事會

第 1 條:理事會之構成。理事會由 19 位社員組成,包括社長及社長當選人。社長為理事
會主席。理事 17 人依照國際扶輪細則之規定選出。
第 2 條:權力。理事會按照章程與,細則國際扶輪細則之規定,及經修改之 1986 年伊利
諾州一般非營利法人法案以及以後之任何修改,指導及管理國際扶輪之事務與資金。
第 3 條:財務。理事會得遵照國際扶輪細則規定之預算,當前之收入,或自國際扶輪儲
備金,支付為達成國際扶輪目的所需的經費。理事會應將從國際扶輪儲備金項支出的理
由,報告給下屆的國際年會及立法會議。不論何時,理事會舉債不得超過國際扶輪的淨
資產。
第 4 條:秘書。秘書長為理事會之秘書,在會議中無投票權。


第 6 章 職員

第 1 條:職稱。國際扶輪 的職員為社長、社長當選人、副社長、財務、其他理事、秘書
長、總監,以及英愛國際扶輪的主席、主席當選人及名譽財務。
第 2 條:遴選方式。國際扶輪 職員係依 國際扶輪 細則之規定提名並遴選。


第 7 章 行政管理

第 1 條:位於英愛國際扶輪 (Rotary International in Great B 國際扶輪tain and
Ireland,國際扶輪BI) 為 國際扶輪 行政管理領土單位,由所有位於英國、愛爾蘭、海
峽群島、直布羅陀與曼島境內的社所組成。國際扶輪BI 之權力、目的及功用列於 國際
扶輪BI 章程,且獲立法會議、本章程及 國際扶輪 細則核准。
第 2 條:扶輪透過理事會的一般監督管理各社,並依據本章程與 國際扶輪 細則進行直接
監督:
(a) 理事會。
(b) 地區總監。
(c) 理事會認為適合另行決定且經立法會議通過之監督方式。
(d) 國際扶輪BI,也就是位於英國、愛爾蘭、海峽群島、直布羅陀與曼島境內各社之監
督。
第 3 條:扶輪透過理事會的一般監督,或理事會決定的其他方式管理扶青社。


第 8 章 國際年會

第 1 條:日期與地點。國際扶輪於每年度最後3 個月舉行一次年會,其時間及地點由理
事會決定。
第 2 條:特別年會。遇緊急需要時,得經理事會之認可,由社長召開特別年會。
第 3 條:代表與投票。正式代表、代理人及不分區代表,構成國際年會之投票團。
(a) 社有權由其社員代表或委託代理人投至少一票。任何社員人數在 50 人以上之社,
只要逾 50 或其大半數,即可多投一票。社員人數依截至年會召開前之 12 月 31 日
的人數決定。有權投一票以上之社,可指派一位以上的代表參加年會,亦可授權一
名代表或委託代理人投下多票。
(b) 國際扶輪 的每一位職員及前社長,均為出席國際年會的不分區代表。
第 4 條:投票。投票事項於國際扶輪細則中詳定。


第 9 章 立法會議

第 1 條:目的。立法會議是國際扶輪的立法機構。
第 2 條:時間與地點。立法會議每3 年召開一次,並應在 4 月、5 月或 6 月舉行,但以 4
月為宜。會議日期與地點由理事會決定。除非基於財務緊縮或其他理由,且由全體理事
以三分之二贊成票通過變更地點,會議將於國際扶輪 世界總部附近舉行。
第 3 條:程序。立法會議應審議所有按規定提出的提案書。按照國際扶輪細則規定,其
決議必須經各社投票表決。立法會議之成員於細則中詳定。
第 4 條:非常會議。經全體理事至少 90% 投票贊成,得決定召開立法會議之非常會議。
理事會應決定此一會議之時間及地點。僅由理事會提交之立法案會列入考量。 國際扶
輪章程文件別處規定之提出截止日期及程序限制不適用於此,除非時間許可。按照本章
第 3 條規定,本會議之決議須經各社投票表決。


第 10 章 會費

各社及扶青社應每年應向國際扶輪 繳納人均會費兩次,或於理事會指定的其他時間繳
納。


第 11 章 扶輪基金會

第 1 條:國際扶輪 基金會應依國際扶輪細則之規定設立及營運。
第 2 條:國際扶輪接受之所有贈與、設備,或者金錢或財產的遺贈、或由來自此等項目
的收入,以及經國際年會授權之國際扶輪的任何剩餘資金都將成為基金會的財產。


第 12 章 社員頭銜及標誌

第 1 條:現職社員。現職社員稱為扶輪社員,有權佩戴國際扶輪徽章、名牌或其他標
誌。
第 2 條:名譽社員。名譽社員稱為名譽扶輪社員,有權佩戴國際扶的徽章、名牌或其他
標誌。
第 3 條:扶青社社員。扶青社之社員稱為扶青社社員,有權佩戴扶青社的徽章、名牌或
其他標誌。


第 13 章 細則

符合本章程且針對國際扶輪的治理提供其他額外規定的細則,由立法會議通過,並得由立
法會議修改。


第 14 章 用詞解釋

在本章程、國際扶輪 細則及模範扶輪社章程中,「應」、「是」 及「為」(shall, is,
are))等詞為強制之用詞,而「得」、「可」(may, should)為允准之用詞。 「郵
寄」、「郵遞」、「通信投票」及「社投票」等詞語包括利用電子郵件(Email)及網際
網路科技,以利降低費用及增進時效。


第 15 章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限由經立法會議三分之二投票贊成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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